《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分析
2021-12-08舒易求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24期
舒易求
摘要:近年来,伴随国家廉政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相应呼声,也对于廉政的渴望愈来愈强烈。为了尽可能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国家在2018年3月20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国家的监察管理能力,实现国家的自我监督,并于同年10月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以便于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但在目前的实践过程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下文中笔者就两法之间出现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
监察法的出台,国家设立了一个全新的部门机构,即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监察委并非是司法部门,而是一个监察部门,旨在对国家所有的公职人员实施监督与管理,并依据监察法拥有调查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及职务犯罪的权力。国家监察委是我国的最高监察机构,在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地方都设立监察委员会,形成监察委系统对全国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便是为了更好的与监察法衔接,但在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两法之间的衔接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判定
要解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首先要对两法之间的位阶问题给予一个准确的判定。两法若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则必然按照下位法需遵循上位法的原则,下位法需对两者冲突或矛盾的法律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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