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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行政案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以“复绿补种”现状为例

2021-12-08唐浩杰

农业与技术 2021年21期
关键词:生态

唐浩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森林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涉林行政案件的类型与数量不断增多,传统行政实践下单一的罚款已无法有效解决涉林违法中森林资源保护问题。

森林资源天生具有可生态修复性特点,通过建立一套以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性为主的机制,将很有可能实现违法惩治与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新修订的《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开始实施,此次修订不仅意味着某些法律条文的更改,更彰显了立法机关理念的变迁,从原来的利用资源、服务经济到现今的保护生态、修复林地,对于法律责任的条文也不再局限于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更加注重对森林生态价值的维护。

同时,新《森林法》的出台也为行政机关处理涉林案件指明了新的方向,特别是其中对旧法“复绿补种”相关规定的更新。“复绿补种”包括恢复植被与补种树木,其目的在于既能处罚违法相对人,又能让森林资源得到补救性的修复,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该种责任负担方式因符合现今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理念,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广泛认可,从而被频繁运用于涉林行政案件中。但由于此种方式存续时间不长,而新旧森林法对“复绿补种”执行标准的规定又较为模糊且实际操作性不强,以及违法相对人自身原因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复绿补种”时存在困难。本文将对“复绿补种”的执行现状与依据进行分析,找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对行政机关在今后执行“复绿补种”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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