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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修改的角度探讨“农地出让”理论

2021-12-08贺有利甘政法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1期
关键词:农业农村建设

贺有利,甘政法

(1.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甘肃兰州730000;2.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法制报分公司,甘肃兰州730000)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农地出让”理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理论探讨》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土地,是农村土地不能出让及转让,是农村土地不能交易,是农村土地没有市场化,是农业和农村最主要最重要的农村土地要素没有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农村土地,是进城农民土地无法集中到农业大户手中,导致我国农村无法建立农地产权清晰的现代化绿色农场[1]。农村土地成为市场唯一无法有效配置的生产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解决办法就是“农地出让”,进而带来“现代化绿色农场+县域中心城镇化”。

1 城镇土地要素转让的法律修改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都没有市场化,生产要素市场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配置要素资源的能力逐步增强。原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 条相关条款规定,土地不允许非法转让。1987 年11 月,深圳市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成功示范,全国各个城市纷纷推进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试点工作。1988 年4 月1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将《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允许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法律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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