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共资源治理的制度供给改革
——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治理为例
2021-12-08邹婉侬宋敏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2021年4期
邹婉侬, 宋敏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北京 100081)
长期以来,生物遗传资源一直作为人类共同财富,属于公共资源范畴,主要借助公权治理。但是,近年来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迅猛增加,同时技术进步带来的资源独占成本降低,内在化收益变得大于内在化成本,人们占有资源的动机正成为推动全球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安排相关制度供给的主导动力。首先在国际上,联合国于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改变了生物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传统做法,确立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惠益分享和知情同意三个原则。《名古屋协定书》在2014年10月正式生效,其具体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国际制度框架。基于此,巴西、印度等资源大国都在加速建立国内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生物遗传资源治理机制。当公共资源同时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时,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个人理性化博弈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导致公共资源得不到有效治理,而最终走向破坏和枯竭的“公地悲剧”[1]。因此,能否建立与时俱进的制度变迁机制是摆脱公共资源治理中出现“公地悲剧”的关键。
我国作为世界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是世界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有约30 000种高等植物,其中约有17 000种是我国特有植物,仅次于高等植物最丰富的巴西和哥伦比亚,位居世界第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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