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2021-12-08刘颖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
刘 颖
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办发〔2017〕7号文)等规定发布以来,为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作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经济发展的特定区域,有着多种运行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也愈发得到重视,其中“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凭借其充分引导利用社会资本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地方政府进行各类开发区建设的一种模式,同时在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的出台背景与渊源
(一)“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的出台背景
地方政府对特定区域、重大项目尤其是开发区的建设采用的运行机制常见的有三种:管委会主导运行机制、公司主导运行机制、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三种运行机制各有其特点,在管委会主导的运行机制中,管委会作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不仅承担开发区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社会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还承担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资金筹集、项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服务、土地预储备运营等职责。管委会根据需要将其中的部分职责委托其下属国有企业承担。公司主导的运行机制是由公司代行管委会职责,不设管委会,实行“人大立法、政府管理、公司运作”的管理模式,公司承担开发区建设和运营的职责[1]。
近年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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