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设机构的设立讨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
——兼论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的应对之策
2021-12-08黄茜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
黄 茜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现状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是我国于2013年提出的一项国际级顶层合作倡议,旨在同沿线国家积极发展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打造互惠互利、呼吸与共以及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全新途径和支点,“一带一路”目前已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科威特、印度、尼泊尔、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波兰、匈牙利、塞尔维亚等65个成员国[1]。截至2021年1月,中国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的经贸合作关系已经基本形成。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体系框架中掌握更多话语权的有力手段,也是我国分享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一体化发展大蛋糕的最重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受损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最基本命题。税收为一个国家维持正常运作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也是本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利益的可靠武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两国沟通往来的形式。和国家内部税收不同的是,国际税收更强调各国依托自身政治权力对同一纳税主体进行征税,并在此过程中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复交叉征税问题。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解决重复征税而相互签订的协议或条约,可以有效规避各国在行使税收征管权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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