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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12-07季家敏

江西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农业

季家敏

(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贵州桐梓 5632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关注农民利益联结机制问题,目前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1]。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各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脱贫攻坚工作中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经营利润及效益,与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紧密完善的利益联结关系。

1 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主要联结方式

1.1 市场联结模式 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产业经营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农户的农产品,农户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和意愿将种植的农产品卖给符合自己期望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和农户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彼此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农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这种联结模式比较自由、松散,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市场、信息等因素确定,有时会因市场信息的分析错误导致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无人问津。

1.2 农业契约模式 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农民签订生产合同或农业订单,农户按照企业要求的产品总量及质量等要求组织生产,企业可统一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方案等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农产品价格进行收购,根据产业生产组织总体情况或开展二次返利等奖励措施使农民获得更多的产业收益,从而提高农民组织生产积极性。这种联结方式解决了农户生产后顾之忧,但如果市场价格和约定价格相差太大,则会出现双方违约的情况,进而影响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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