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是性别歧视吗:一个法理的追问*
2021-12-07郭晓飞
妇女研究论丛 2021年1期
郭晓飞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几年前笔者跟随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教授及其率领的团队赴纽约大学法学院参加一个有关反歧视法的工作坊,学习美国反歧视法律制度的运作。在学习过程中,来自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及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美国制度框架下,性骚扰是性别歧视?大家讨论得不亦乐乎,可是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这听起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似乎对于美国法律学说而言,已经是不言自明了——仿佛我们的问题是外来者因为“陌生化效应”而大惊小怪的产物。然而,事实上我们团队中有不少老师和律师长期专注于反歧视法与性别平等的研究和实践,对女权主义法学之于性骚扰的贡献更是不陌生,根本不需要深入研究,也可以就性骚扰和男女不平等的关系发表见解。然而,如何重新理解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关系,即使在男女性别二元的框架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远非不假思索就可以张嘴就来的。这个问题深深刺激了笔者的求知欲。笔者在回国后阅读了美国大量的法律文献,才发现我们当初的热烈讨论尽管深度有限,却几乎直接触及性骚扰法学研究中最具深度的理论争论,直接关系到“性骚扰到底错在哪里”这一元理论命题。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需要借助这个领域最具深度的探究才能够部分地回答。同时,这个问题在中国相关研究中的缺席,也凸显了以往国内性骚扰研究中的两个缺失:法学领域对性骚扰问题的相关研究偏重制度建构,多是提出立法建议的“对策式研究”,这种研究尽管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却牺牲了理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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