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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2021-12-06叶志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相互关系民商法经济法

叶志鹏

摘要: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政治体系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和发展迅速,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正义和秩序,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社会市场的法律秩序,一般都需要使用法律等方式和手段,其中诸如民商法、经济法,其本身便是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商法制度即民法和商法,主要内容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债权法等;经济法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价格法、金融法、社会资源保障法。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既存在着相互联系,又不具有明显的法律差异,本篇文章主要在于探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相互关系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在对被损害对象进行法律法规执行时,具备经济法律多维性与相关法律综合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法规社会性与相关法规奖惩性;而对于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执行,更加引人注重的就是,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自身人际关系特殊性,在正确处理后的过程当中,通过针对相关当事人自身人际关系,及时进行调整,達到调整补救其他损害相关经济行为,并调整形成良好的有效结果,其中充分说明了国民经济社会的特殊性。

(二)由于我国民商法中规定的经济主体和对象,应该是所有民营企业或其附属于公司的全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公司所行管其他组织,因此其中所涉及到的全部经济主体和义务对象应该是平等的,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层次、深度的管理差异。而经济法中的全部社会主体和对象地位与其截然相反,其中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公益团体、企事业法人单位等,以及其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户、农村居民等,经济法中对于社会主体的适用范围有其广泛性,导致其全部社会主体和对象地位的不平等。

二、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

(一)对于国内而言,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市场经济制度,作为最基本适合反映我国实际国情的市场经济制度,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基本理念:第一,保证各类企业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平台;第二,最大化的程度上能够保证公司所有者的合法和社会经济效益与其他各种社会收益相结合;第三,各类民营企业以各种合同形式,开展了对其所有者和个人的资产,进行相应的市场经济管理操作;第四,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依然凭借其对于市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水平,可以对市场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控;第五,给予各类企业一定的实现经济发展和创新的权限,提升不同产品和行业综合创造能力与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程度。

(二)民商法本身是一种属于民法与商法的组成,相互结合形成的产物,例如民商公司法、民法都同样是属于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且我国民商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主要政治影响力,是在于它有助于微观经济领域的市场调控,简单来说,主要是为了通过市场经济调控和管理,来解决那些采用统一政策方式,进行单一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各个级别经济体之间共同利益和相互关系。当下,民法与商法的基本权利统一,和司法协调改革工作正在不断深入的开展,但是这两种基本权利之间的共同和独立性却是明显的,简单而言,不同类型法律的侧重点之一,便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制差别,相对而言,商法的此次调整所涉及服务对象和注重点,应该集中于各类型的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保证这些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能够得到合法和有效的落实。

(三)虽然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建立理念在现代逐渐有了鲜明文化的标识,但是我国经济法基本建立的历史周期相对较短,这也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构建,往往会被诸多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因和其他外因所影响,其主要的含义也被人们区分成为多类型,并进行分析曲解。经济法的基本构建对于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政治意义,在于对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起着一种宏观上的主动调整和可控制性的作用。经济法是指一切可以进行管控和强制调整的各种经济性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总称,简单的说,经济法主要适用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补足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体现出来的国家立法、司法两个方面角度上,所表现的较突出的缺陷,而且经济法适用所包含的法律内容和范畴比较广泛,排除一般常见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本身也可以包括涵盖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其主要的立法作用就是在不断的强化一个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社会综合经济管控能力水平。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

(一)对经济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功能区别的差异性,仍然主要表现为行政调控经济方法的功能区别。首先,对于前者经济法来说,在针对其社会调控服务目标或者是落实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为时,往往都需要充分的体现并突出其多样化、整体性,同时包括了其所属相应的各种社会补偿特征与其经济激励完善的特点;其次,对于后者的民商法而言,则更为需要充分的关注各个社会调控服务目标的具体特征,而且社会调控目标的具体流程,是为了侧重的研究社会调控服务目标之间相互关联的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从而能够保证对一些不当的法律行为与经济活动进行打击,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和突出整个社会的各种个体利益特征。

(二)对我国民商法来说,主要实施的主体就是,所有涉及到国有企业和附属于公司的所有自由人、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组织,面对的行政法律落实和执行的对象,必须都是统一的,对等的,因为这些行政落实的对象本身并没有任何地位、层次以及行政上与社会相互关联,而且由于我国在实施经济法所要面对的各种具体对象,往往大不一致,机构和对象表现突显出各种多元化,很可能包括一些国家行政机构、社会组织部门、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机构,还很可能包括一些民营私有企业或者公司、私人集体企业的经营户和自由职业者等,所以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在其内容中,面对具体立法的对象比较多样,而且牵扯到我国社会的各种层级,在具体落实立法的过程中,往往不能完全确保所有立法对象,在其中的社会地位性和统一性与其中的社会平等性。

(三)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由于根本价值观定位不同,经济学定位不同,它们在价值观和经济社会影响作用不同,从而显示了一种根本性差异和区别。民商法的社会效力主要表现为,如何确保社会中的商品贸易活动的公正和合法精神,而且我国的民商法也是一部属于专门为社会主义公民的经济法规,功能和作用是为了维护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和社会法律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以民事活动为主要服务对象,维护他们自身基本权利,法律上的功能涵盖范围较为有限;经济法的规则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效力,所具有巨大的差异性,区分划归为民事法一类与刑事法两类,且法律涵盖的范围整体比较多样,整体上的社会效力职能及适用方向也更为宽泛。

四、结语

通过探究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法律联系与适用区别发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主体内容、法律构成要素以及法律本质等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律相似性,在如何调整适用方法、调整适用对象、价值意识取向、主体利益关系、内容、社会管理职能等各个方面,也都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差异。正确认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与根本区别,才能将两者更好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努力促进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博.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国际公关,2019(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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