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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的演变

2021-12-06魏燕云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公民

摘要:公民概念最早出现于《韩非子·五蠹》:“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陈奇猷集释:“为公之民少,为私之人众。”指古代为公之民。后变成宪法文本中一个名词,探究公民概念的演变对我们理解当代宪法意义上的公民非常重要。公民概念是宪法学的基础范畴,公民概念内涵的不断演变发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都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民概念的发展也体现了其始终以政治权利为核心。

关键词:公民;公民概念;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般认为: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古希腊、罗马公民概念

“公民”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在柏拉图看来:“公民作为履行国家职责的自由人,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大度、高尚等美德。护卫者是最好的公民,他们都经过严格的选拔,通过音乐教育、体操训练而陶冶心灵和锻炼体魄,并由公产公妻公育的共产主义体制培育其为国服务的公共精神。”

公民概念实际上是指对古希腊的不同阶层分類的一种写照。它强调政治权利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只有城邦主才有资格过政治生活。公民概念的出现具有其独特意义,它使得人们懂得权利的价值。一方面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都不愿意丧失的,让其失去公民资格乃是对其莫大的惩罚;而另一方面,它又为人们去争取权利提供了目标。

古罗马的公民仍是一个特权概念。最初指具有公民权,有资格被选举或选举为国家官吏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而外来移民或外邦人,不享有公民权,只享有市民权。从公元5世纪,西方社会开始进入封建时代。在封建制度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他的社会成员必须对君主服从。人与人之间转变为不平等关系。

二、我国公民概念的演变

康有为是中国较早提出近代意义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 。民国有学者认为:“公民这个词,系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而言。因为某一国公民所具有的参政权,其范围或与另一国公民的参政权不同。所以公民这个词,在一国有一国的涵义。” 在建国初期,《共同纲领》中是使用的“国民”这一称谓。后在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中,“国民”这一称谓变成“公民”,且在之后的宪法中一直都沿用这一称谓。而宪法条文中多次提到的“人民”这一称谓,与“公民”有何区别?1954年的宪法起草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工作人员对公民和人民这两称谓作了区分与对比: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是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所属者;而公民包括一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从本质意义上看,人民是指政治概念,是各个民主阶级;而公民指的是法律概念,意味着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从形式上看,人民是通常用在集体意义上,而公民总是用在个体意义上。最后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人民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包含范围比公民要狭窄。

之后于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表明,在我国公民除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外,并没有另外的资格的限制,公民是指有一国国籍并且有权参与该国的国家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自被引入中国后,其概念在法律文本和习惯意义上的发展并不是一致的,但公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过。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部宪法中,人民都是主权者,这就构成了人民的本质特征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人民形象带有一定的阶级属性,从职业角度来看,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公民的核心标志就是国籍,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与人民的整体性或群体性相比较,公民的形象则主要体现的是个体化的人。

三、近现代公民概念

近代公民概念受市民概念的价值影响,理念渐渐渗透到公民概念中。在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后,权利、自由、平等这些新兴的公民理念开始逐渐普及。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每个人都是公民。近代公民的核心是政治权利,但是却不再拥有特权阶层(财产差别、性别差别等)的含义,而是更加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关系。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公民”概念首先强调的是它的概念的政治性,是指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员,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

现代的国家公民是指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使得公民身份是由一国国籍法确定,而不是统治阶级能够随意划定的范围。公民概念成为了法律体系内的基础性概念,任何人都能根据法定标准来判断是否是该国的公民。公民范围的扩大使公民进一步指称一国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同时让国家利益与全体公民利益保持完全一致变困难。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主人,兼顾维护国家权力和监督国家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防止滥用权力,目的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权与监督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与利益。

四、公民概念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

1.公民权有利于规制政府权力

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政治权利是公民权的核心,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是现代公民政治参与机制的不可缺少元素,也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八二修宪过程中就章节的排序问题争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在“国家机构”一章前还是后。在前突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先有公民权力,才有国家权力。但彭真认为:“根本问题是政权,人民没有政权,就没有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是由政权来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成为宪法原则。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核心是法律至上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精神要求权利本位,正确定位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国家源于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民权利源于国家的赐予,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公民权利为目的。随着公民意识、素质的提高,公民社会的发展能进一步监督、牵制政府滥用权力。

2.公民概念有利于树立公民个体平等意识,积极反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造就了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且具有自主性的个人,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主体条件。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造就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反作用。公民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由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到公民内部一律平等的过程。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而公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理念对公民社会具有稳定经济秩序、规范行业行为的功能。首先,当代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独立、自治,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业行为,提升行业自律能力、水平方面,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有重要作用。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使自由、平等、互利、共赢的契约精神也升华,超越了经济领域,成为政治文化制度与社会秩序建构的普遍行为准则,并反过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

3.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现人权的基本路径

人权是指作为自然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人的尊严的集中表现是具有人权,也是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价值得到实现的基本条件。人权可包括应有人权、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其中法定人权(即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在宪法上的确认和体现。2004年我国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写进根本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两条途径:即转化为国家权力与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把实现人民的意志和保障人权作为根本目的,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出发,通过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来保障人权。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为宪法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宪法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国家强制力、约束力,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而言更具明确性,以宪法来明确公民基本权利更有利于保障实现人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因此,人权只有通过宪法的确认、保障转化为公民的法定权利,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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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燕云(1996-)女,汉族,河北廊坊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学校: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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