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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权的衰落

2018-09-03郑吉伟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

摘 要:《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女性的律法,通过具体法律例条的分析,可以窥见汉初女权的状况。汉初妇女的家庭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丧失,家庭权利的丧失主要体现在夫妻互相犯罪中女性量刑较重,继承顺序落后于男性;政治权利则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消失。

关键词:二年律令 家庭权利 政治权利

三代伊始,政治国家建立,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步确立,并正式形成,氏族制的女权生活,彻底被社会生产排挤到权利核心之外。纵观史料,其中虽不乏主从颠倒、女性掌权之事,但这并不不能说明女性就不处于弱势、屈从的地位。从古代妇女地位变迁的大趋势来看,女权的旁落毋庸置疑。妇女研究,向来为史料所困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窥见汉代社会妇女状况提供了关键材料。从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中分析,汉初妇女权利旁落、女权完全依附男权已成事实。

一、女性家庭权利的衰落

《二年律令》中对女性家庭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夫妻互相犯罪和女性的家庭继承。夫妻互相犯罪分为丈夫殴打妻子的量刑,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女性家庭继承权主要包括财产、名誉、户主的继承权。从量刑的差别,以及继承顺序分析女性的权利。

(一)夫妻互相犯罪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1]P37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使用兵刃,即便打伤了,也无罪。睡虎地秦简有相似情况的记载“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问夫可论?当耐。”[2]p228妻为悍妻,丈夫殴打她,如若造成较严重的损伤,比如肢体折断或躯体损伤,丈夫是要被处以耐刑的。汉承秦制,汉初律法也大多沿袭秦律,此条律令中的刑罚却并未沿袭。相较两条律令,秦律中的耐刑对男性是一种恐吓、制止和防范,《二年律令》中的无罪之说,却明显充斥着辩解和纵容,是对男性权益赤裸裸的包庇。妻悍,如何是悍?这个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更多的是依据社会俗成。司法仲裁方面,同样由于没有“悍”的具体衡量标准,只能像罗马习惯法一样,完全由仲裁者随意解释。女性的权益在社会保护与司法仲裁方面均得不到相对的公平。通过与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对比,相较于秦时女性权利在汉初进一步的损失。

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 “妻殴夫,耐为隶妾。”[3]P38相对于丈夫殴打妻子的规定,没有了兵刃的限制,也没有了妻悍的前提。无论丈夫的贤宵与对错,妻子只要殴打伤害丈夫,律令便认定其为有罪。隶妾是要比耐刑重得多的刑罚,汉初通常为一年的劳役。《二年律令》以法律的形式把男女量刑相区分,将男尊女卑的社会思想彻底贯彻,律令拋却其最基本的公正原则,成为打压女权的工具。

夫妻互罪的量刑中明显偏向于男性,丈夫殴打妻子的处罚逐步变轻,律令对此的更加包容,均昭示着男权的逐渐加强。妻子殴打丈夫,不仅限制众多,处罚较重,并且律令完全否定了妻殴夫的权力。相对于夫而言,妻则是卑下附从,并不与夫处于同等地位。此种同罪异罚、有别量刑,是汉初女权衰落的必然结果。

(二)女性的继承权

“民大父母、父母……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4]P211

律令中明确规定民大父母、父母想要分取奴婢、马牛羊以及其它财物均被允许,这就证明汉初女性是拥有分享和继承财产权力的,这相较于后代女性完全作为男性附庸而言是相对进步的。但是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继承资格吗?很明显男女并不拥有相等的继承权利。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5]P230

汉代家庭户籍与财产在继承上顺序依次为:子、父、母、妻、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依据律令汉初女性是可以成为户主,单独立户的,也就是汉代法律是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的。但是女性却没有公平的继承权利,女性的继承顺序一定排在男性之后,首先具有继承资格的是亡人之子,作为与亡人之子同辈的亡人之女继承顺序却排在第四。另外在孙辈、耳孙辈,女性是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男性在家庭继承方面有绝对的优先权利,这种优先是通过打压女性的继承权利而产生的,女性和女性后嗣家庭权利明显弱于男性和男性后嗣便可佐证。

律令中同样规定了家庭对于爵位的继承。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6]P227

汉初,爵位是可以继承的。对于政绩突出,因公殉职的官员,如若没有爵位,还会授予最低等的公士。在继承顺位中同级别男性均在女性之前,妻子的继承顺序更是相较在后。对于爵位的继承更倾向于本家男性,对外嫁而来的女性存有更多的损害。汉初妇女虽然可以通过继承获得爵位,享受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但是并不是说,女性的权益就得到了维护和保障。妇女虽能以与家族男性相联系的特殊身份继承其死亡后的爵位,但是妇女仅仅只能继承爵位,并不能向男子一样通过战功或其他的一些功绩而被赐爵。简而言之,妇女的爵位只能被动继承,不能主动获取,也就是说妇女只能依靠于男性去获取爵位。汉初,拥有爵位是获得特殊权益的,男性爵位妇女是可以共享权益的,依据爵位进行相应的免刑是其政治特殊权益之一。为了加强女权对于男权的依附,甚至为了防止女性为了爵位,损伤其夫,律令特别规定“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7]P75完全杜绝妇女在损害其夫的情况下利用爵位特权进行免刑。律令女性爵位继承进行种种限制,通过扼杀女性权利,维护和巩固男性权益。

二、女性政治权利的衰落

女性的政治权利在这里并不是指参与政治的权利,而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权力的消失,主要表现为女性对于男性的屈从性,律令中对于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有“罪及妻”以及妇女犯罪量刑的问题。

(一)罪及妻

“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8]P66丈夫杀人劫财,处以磔刑,妻子即便不知情未参与,依旧同获罪,罪罚相对丈夫较轻。丈夫犯罪,妻连带,“罪及妻”的形式,完全剥夺了女性的政治权利。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9]P3男子犯罪,妻子、父母、同产均被株连,他们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权利消失,全部成为了男权的附属物。妻与子、父母相对不同,妻作为外来完整的个体与夫的家族产生纠葛,但是其与夫紧密性完全弱于子和父母,妻成为了夫犯罪的连带着,是女性屈从于男性已成为现实。

“罪及妻”的实质就是连坐制度。这并不是汉代的独创,早在三代时期连坐制度就已产生。商鞅立相坐之法,规范补充连坐制度。连坐制度以一人犯罪牵扯其亲、邻等共同受罚,完全剥夺个人的政治独立,使社会规范完全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二年律令》中的连坐规定基本都存在“罪及妻”,完全把妇女看作丈夫的连带品。

(二)妻犯罪的量刑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10]P45妇女伤害、打骂丈夫的的直系长辈均要被处以弃市之极刑。对妇人量刑的极端残酷是男性强权之下规定纲常伦理的特殊产物。汉初,政治混乱、纲纪无存,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强制规定纲常秩序,其中尤以推崇孝道。妻作为家庭中的纽带,是维护孝等纲常秩序的重要环节。规范妻的行为,对于孝等纲常伦理的维护無疑有巨大作用。统治者为了推行其社会规范,直接以重罪量刑损害女性的基本政治权益。作为男权社会下的产物,女权的牺牲是必然的。

女权政治权益的损害并不单单只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消失,还有其参政的权益。只是参政的权益早在父系社会确立之后就已逐渐消失。其中虽然出现过几次如赵太后、吕后这样的女性主政,但都是昙花一现,并且女性只能处于政治的边缘,即便主政也是以辅政为名,强势如吕后也不敢撺居天子之位,男性强权之下,女权只能居于其次。

结 语

《二年律令》是汉初的一部法律典册,其代表统治意志,规范社会行为,其记载和规定的律令极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因此从《二年律令》中探寻女权在汉初的衰落程度,是具有可信性的。从具体律条分析可知汉代女权已经需要男权的庇护,对男权充满了屈从性,妇女法律地位低下,量刑时都不能被公平对待,家庭权利、政治权利严重丧失。在这种扭曲而又正常的发展之下,最终导致女性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属品。男权制下妇女几无权利可言,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导致妇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才能和价值。以史为鉴,现今我们要正确看待妇女问题,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3][4][5][6][7][8][9][10]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 壹》[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郑吉伟(1992-),男,汉,河南省襄城县人,河南大学2016级研究生,从事历史文献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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