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制度结合研究综述
2021-12-06许泽恒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6期
许泽恒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引言
马克思将主要研究方向放在探索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运作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批判继承了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地租理论而形成马克思地租理论。马克思指出:“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1]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权是地租产生的根源,租地农场主为获取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根据马克思对地租概念的论述,地租可划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有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 2种理论形态。级差地租Ⅰ强调自然因素,需要综合考量土地的自然肥力、土地的区位差异等多重因素,农业资本家运用等量资本在等面积且不同土地上进行投资,均有不同结果;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资本家对同一块土地进行连续投资所产生的地租即为级差地租Ⅱ。马克思指出,绝对地租源于土地所有权,即在任何土地上租种都需交纳地租。从理论价值维度看,厘清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现状,对于促进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国化、科学规划土地资源与明晰土地产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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