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困惑及其澄清
2021-12-06陈伟
法学 2021年9期
●陈 伟
全面依法治国对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实践运行具有原则指导价值,监察全覆盖的深入推进必须坚持监察法治这一基本立场。在监察法已经颁布实施的前提下,随之而来的则是对监察法从合宪法、规范价值与目的意义层面的探讨转向具体适用层面上来。在监察法的动态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与案件事实的繁杂性,以及监察委员会承载的多重职责与反腐功能的集中行使,这些都决定了监察实践运行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内在“情结”,并在监察全覆盖的过程中存在挥之不去的适用困惑。基于此,笔者以监察法治运行中的刑事追诉时效为视角,对存在其间的相关问题予以揭示,通过理论分析给出自己的相关见解,以期解决我们面临的相关困惑。
一、问题提出: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刑事追诉时效审查
在监察法生效实施过程中,监察委员会需一体化地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与处置,这既是监察委员会合法行使自己监察权的职责体现,也是监察机关主体权力运行的界限所在。具体到职务犯罪的调查来说,我们不仅要看到现有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这一合法权限,而且要透过这一规定看到更为深层次的权力运行边界。〔1〕尽管也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确有犯罪却无法得到其应得刑罚的情况,时效制度表明了刑事司法体制对非正义的纵容,将刑法正义当作儿戏的行为无疑败坏了制度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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