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体化路径
2021-12-06熊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熊 宇
(1.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15)
湿地享有“地球之肾”的美誉,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在改善环境、净化水源、调节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虽然我国日益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总体而言,其保护力度明显仍显不足。据不完整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减少约339.63万公顷,缩减近10%[1]。我国湿地保护不足,其重要原因在于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滞后。一个科学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既是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予以科学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保障。因此,创新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是打破当前湿地保护工作不力、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017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12条指出“应当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引起学界的广泛探讨,笔者对有关论文梳理后发现,此类成果集中于域外发达国家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介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历程演变、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完善[2]、湿地保护管理的任务与展望[3]等维度,而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权限的分配、运行和协调机制等内容鲜有涉及。鉴此,本研究拟从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分配等角度,剖析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现有模式的弊端,阐述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创新的学理内涵,提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与设想,以满足我国湿地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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