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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股份私募投资合规之构建*
——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

2021-12-05钱尘,吴弘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 钱 尘,吴 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在国内一般被翻译为“公开股份私募投资”“私人投资公开股权”,或者直接称之为PIPE投资。PIPE投资涉及在私人基础上发行公开交易股票的新股,通常是向投资公司、对冲基金或其他大型、经认可的投资者发行。PIPE投资,即以设定的价格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或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使发行人(即PIPE融资的目标公司)能够筹集公开市场上无法获得的资本,或者比其他监管更严格的股权融资方式(如公开发行)更快、更具成本效益。定向增发是PIPE投资在我国国内常见形式,但是不可等同于PIPE投资,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特殊形式[1]。

PIPE投资在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主的全球市场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来源,在我国资本领域也多有运用。尤其是2020年再融资新规出台之后,PIPE投资更是热潮涌动,一年之内仅定向增发就募集了9000亿元人民币[2]。我国PIPE投资市场发展迅速,但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理论研究也才刚刚开始,人们对于PIPE投资的相关概念、特点以及所涉风险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取得一致认识。同时,有关部门针对PIPE投资的监管规则目前也没有成型,还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文件。

域外有观点认为,PIPE投资并非是一种常规的融资方式,一般被认为是“最后的融资”,特别是对业绩不佳或经营不善的公司(Brophy等,2009年)[3]。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实践中,PIPE投资主要运用于中小型上市公司融资,很大一部分用于现金储备与创新研发(James等,201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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