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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部分条款的探讨

2021-12-05葛志强葛建荣徐志松高贵山郑长武隋玉军任博严镇东宋可辉诸仁祥

法医学杂志 2021年1期

葛志强,葛建荣,徐志松,高贵山,郑长武,隋玉军,任博,严镇东,宋可辉,诸仁祥

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绍兴312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为了促进统一业内对相关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1],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笔者就部分存疑或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提出个人见解,愿与同行商榷。

1 关节假体置换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节假体置换,也称人工关节置换,属于关节成形的范畴。人工关节置换的目的是通过手术缓解关节疼痛,改善关节活动与功能[2]。临床上将四肢大关节的置换,分为全关节置换(如股骨头和髋臼、肱骨头和关节盂均假体置换)、半关节(如单纯股骨头、肱骨头假体置换)或部分关节置换(复合关节的部分组成成分的置换,如桡骨头置换、腕关节月骨或舟骨置换、膝关节单髁置换等)、关节表面置换(置换时,切除骨量较少的轻型假体置换,如全髋关节表面置换)等。而在《分级》5.9.6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的条款中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以下简称《分级指南》)中,没有区分全关节置换、半关节或部分关节置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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