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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没落与启示

2021-12-04王煜焜

关键词:法学资本主义学者

王煜焜

(上海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3)

日俄战争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蜂拥而至,其深邃的内涵使日本学者赞叹不已,自觉拜服。平野义太郎等学者的深耕努力使马克思主义研究绽放盛开。然而,其科学理论同军国主义的侵略逻辑相悖,在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双重的“围追堵截”下,研究几陷停顿。战后,社会科学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历经数次学界辩论后攀上巅峰。然而,盛极而衰,自1976年日本共产党开始停止以“列宁、马克思”等人名来命名理论后,尽管学界转用“科学的社会主义”为名继续,但至今仍愿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者自视的人员寥寥,值得吟味。二战后,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者之间曾出现三次学术讨论,分别是关于法社会学的讨论、法理论的构建与法律解释、如何对现代法进行解读。本文以学界的三次学术辩论为切入点,藉此探究其学科的发展、没落及带来的相关启示。

一、法社会学的辩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有三大理论方法,唯物辩证法、资本主义法的分析和法理角度解析阶级斗争。这是对历史事实、阶级分析和问题扬弃的深入,进而从理论思辨的高度切入现实的问题。二战结束后,日本的政治生态陡然一变,从天皇的军国体制转向民主。由于对制度的理解差异过大,学界和民间都希望能通过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回答许多亟待解决的法理问题。故此,日本学界兴起对法社会学的讨论,希望法学界能进一步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方法论。

潮见俊隆的观点颇有代表性。“所谓法社会学,是指将法律现象当作历史发展中的社会现象之一来把握、研究的经验科学。”[1]13显然,法社会学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建立在实践上,同马克思主义学者有相当的共识。故此,这些学者几乎都加入了民主主义法律部会,其成员都坚奉马克思主义。因此,这场讨论实际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间的学术观点之争。引发学界讨论的是川岛武宜的研究。这场论辩的核心问题有二。首先是关于国家制定的法和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其次是关于构建法一般理论的问题。

川岛在其论文中率先提出行为规范的概念,并引发学界对此的热议。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两者迥异,需要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的规范,应当成为解释法学研究的对象。而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的生活关系中存续的社会制约。某种程度而言,规范是作为民众行动的指南,且会规范民众的行为。”[2]5与此相对,法律一旦被制定后,其目的显然是为维持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故此行为的指引和制约作用是其核心功效。换言之,价值理念的引领是法律的首要考量,而行为规范只是生活行动中大家都约定俗成的“默认契约”。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制定的法和行为规范重合之处不少。一个在理论上自圆其说的体系能稳定存在就是合理的法。然而,在劳动关系中所体现的法制精神并不完美,存在需要改进之处,缺陷正是国家法中存在的阶级性,且难以在资本主义的制度下出现妥协的可能。法律文本中的资本家同劳动人民的平等权力是相冲突的,最终使用暴力来解决矛盾的情况不在少数。故此,现实存在的行为规范如何同社会本身的精神和价值观相结合是有趣的课题。在战后,日本正处于转型期,需要结合本国国情来解释法律和社会,因而认真研究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与此相对,山中康雄提出质疑。山中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间相互缔结契约,矛盾地生活在预先设定的契约关系中。藉此,市民社会通过聚集大量的个人契约后自动生成新的稳定秩序。”[2]46在山中看来,国民间之所以会履行契约的原因并不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源于某人若是拒绝履行契约后将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或将来难以继续成功签订新的契约。因此,社会规范实际是从市民社会的内部发展而来,并通过经济利益层面的控制来保证其履行程度。进而言之,“客观的法秩序”的实质是民间自发遵守的利益契约。并且,成文法会通过立法者本身的价值判断,选择最为合适该社会的法律文化,其背后正是意识形态。在没有成文法的国家中,“客观的法秩序”将会自我运转,法官在审判时会自觉认识并施行脑中的价值观[2]43。然而,客观的法概念对社会问题的解读方式过于接近“一元论”,说明此时的学者尚未精通经典理论。实际上,马克思曾经有精辟的论述,“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存在。”[3]176

衫之原舜一猛烈地批判山中和川岛的观点[2]74。他认为“行为规范”和“客观的法秩序”等概念中缺乏权力和阶级性的分析。通过对国家权力机构的操作,法律规范会成为强制制约人民行为的规范。“它有利于统治阶级保护、维持、发展必要的社会各种关系和各种秩序。它最能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图。与此相对,行为规范和客观的法秩序所重视的内容则抹杀了法的本质和法的阶级性。它们充其量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2]124并且,川岛、山中两位学者所提出的研究存在理论缺陷,且有严重的阶级偏向,因为“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正期待法学。伴随着向法西斯主义的转型,建设社会民主主义法学正是当下日本资产阶级的期待”[2]129。故此,山中等人的理论被评价为“反动的学问,具有向法西斯主义转变的危险和可能”[2]34。然而,衫之原却坚信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从现实而又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诞生,并非像资本主义法学那般源自于空洞无物的概念。

回应杉之原批评的只有山中康雄。他批评“衫之原并非共产党。”他又建议:“为了对抗不断逼近而又狂暴的法西斯主义,反法西斯的统一战线不仅要在思想上,在理论上也要尽量克服其差异……尽量广泛地组织起来。”[2]115换言之,“所谓的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本阶级的统治关系,以国家权力强制让被统治阶级服从的规范。”[2]114这种理论在评价强调法的阶级性和权力性时提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

尽管这种争论与批判比较抽象,且缺少冷静、科学,但它却推动了该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尤其是促使人们深度思考如下问题。例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何种意义上才能算是一门科学?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存有什么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概念是什么?行为规范与审判规范同所谓自然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又是怎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诸如此类[1]17。故此,正是这场学术的大讨论使得学者受益良多,成为战后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发展的起点。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法律解释

在学界常有一种谬说,即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学。因而,学者必须解释这个问题。并且,当时尚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山中康雄所提出的关于法学理论的构建。尽管山中并未使用“法的一般理论”来切入,但却多次使用“法学中的资本论”来引导问题的探讨。他试图效仿马克思在经济学上使用的范式来建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元理论”。

“客观的法秩序”理论是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构建的筚路蓝缕之作。山中认为,法理论的构建应当是从普遍的、抽象的、一般的法学范畴出发,进而向更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法范畴转化。例如,在市民社会中,应当在法理上保障作为经济要素的商品,而稳定经济关系的法范畴应从“人”“物”“行为”等要素出发,经过更具体化、特殊化、个别化的处理,通过多次的商品交换行为而进入法学范畴化的阶段,最终自我转型为商品交换社会中的法律秩序。同时,资本的生产流通将在法理上保障再生产循环,使其成长并迈向新的发展阶段。换言之,法学范畴作为资本再生产的主体运行,将完成向资本制社会法律秩序的完美变化。

进而,山中刻意模仿《资本论》的叙述逻辑,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3]47也就是说,“在法学中,资本制的社会法秩序不正是‘庞大的商品交换契约的堆积’吗?”[4]所谓的“契约”才是理解法学的关键要素。然而,他却又将“契约”概念分解成更为原子化的“人”“物”和“行为”等三个不同的分野。尽管他的观点和叙述在哲学和经济领域中并无违和,但“人”“物”和“行为”等要素并非属于法学研究的门类,如此的法学建构在当时属于极具争论的尝试。例如,“法学范畴的辩证法”如何能展开研究一说就值得商榷。

然而,长谷川正安批评了这种学术建构,因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本身并未存在独立的历史,因此必须“承认从经济结构中独立发展出来的法学范畴的观念论是错误的”[5]。藤田勇亦赞同长谷川的观点,认为“山中教授所提出的内容中有承认法学范畴和法概念中‘自我运动’的观点。故此,该观点成为被批判的对象也是理所当然的”[6]221-222。然而,法本身未必没有独自的理论和学术渊源。它绝非单纯的从自我完结的体系或由辩证法的哲学理论发展而来的。实际上,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看,法的正确阐述应当由其“自我运动”的角度来考量。

同时进行的学术辩论尚有如何看待法解释。其要点就是对于法的解释是否基于“历史的发展法则”。当时旗帜鲜明地以“历史的发展法则”为立场进行研究的“绝对不在少数”[7]163。然而,在如何看待法律解释的问题上,学者们却未能达成一致,尽管在支持“历史的发展法则”观点上并无异议。因为解释法并未说明具体层面的效用,而是需要揭露法的本质,从而看清其背后的阶级问题。当时主流派系皆以研究判例为主,只有马克思主义学者愿意承担法本质的研究工作。

长谷川在论及民众同资产阶级的法庭斗争时提出:“无产阶级的立场应当按照历史的客观法则行事,在法庭上应尽力提出正确的事实。无产阶级必须毫不留情地揭露资产阶级法的虚伪性和阶级性。”[8]198实际上,马克思早有精辟的论述:“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而无产阶级就是执行者。”[3]521这是用辩证的历史观来解释法律的问题。“正确的解读法,首先要通过学习社会科学所取得的成果。然而,应当努力、科学地认识社会的发展法则。”[9]23换言之,“以科学来认识社会的发展法则为解构基础,在宪法典的框架中实行既有权力解释的改革实践,这将成为对宪法的最佳理解”[9]24。然而,为了“弄清社会的发展法则是有必要的,就如同为了预测宪法发展一般。推动历史发展的人们才是客观地认识发展法则的人。要解释在这样价值体系上建立的宪法不正是需要拥有基于科学基础的解释吗?”在其文本语境中,“推动历史发展的人们”指的就是“科学认识到日本向美帝国主义的投降和日本独占资本主义现状”,以及“以劳动阶级为中心的劳苦大众”。藉此,并让纷争当事人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去帮助缺陷良多的权力法解释改革,使大多国民受益[9]82。简而言之,法律解释本身并非是一门客观地认识真理的科学,而是基于一定价值体系的实践后,通过认识历史的发展法则才能实行的科学解释。必须认识到,科学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历史法则自然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型的必然法则”。

然而,学者对“历史的发展法则”解释多样,如主要有“主客二元论”“主客一元论”和“主观说”等。其中,所谓的“主客二元论”就是指将作为实践价值的法律解释同科学的认知相分离的常识论。尽管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但皆以失败告终。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角度提出统一实践价值判断的法律解释同科学认知的关系就是“主客一元论”。价值判断的概念只有唯一正确的认知。换言之,真正的研究只有站在客观、正确的立场上才能称之为“客观说”。不过,若然马克思主义学者所主张的价值观才是唯一的真理,那么是否应当将其调整为“主观说”更为合适呢?可惜,法学体系本身的形态亦尚未述及,而“主观说”的解释显然难以触及问题的核心。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应秉持的法律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价值判断,这同应当坚持政治、实践相结合的观点倒是一致。对于学者而言,单纯追求资产阶级法的正确解释毫无意义,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揭露资产阶级的本质,让民众认清资产阶级法对无产阶级的压迫,这才是“主观说”所应采取的立场。

在学者们努力构建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解释之际,正是日本经济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社会秩序日趋安定之时,但在政治上却出现动荡的迹象。美国对日本的军事管理使社会产生严重的不安,是否应当继续容忍美国对日本的占领政策等问题成为法学界难以回避的难题。民间出现思想分歧,甚至有人怀念过去天皇制度下的军国主义宪法。所以,学者间的讨论正是应运时代之问而产生的。然而,又不能否认的是当时的成果仍存在相当的缺陷。首先,日本学界普遍存在历史观清晰,但理论解释过于苍白的倾向。所以,日本学者在方法论方面,应当充分掌握的历史科学的阐述研究尚不深,将历史作为前提的现状认识和问题把握并不充分。其次,对于法律解释的内涵理解尚有不足。简单而言,法律解释并非是简单、客观认识真理的科学,而是基于一定价值体系的实践。第三,在构建理论体系时并未结合日本的特殊国情。也就是说,学者未能结合日本的实际国情,对时局的发展和政治权力的缺失使得他们的视野和实践极其有限,这成为最终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没落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关于现代法问题的讨论

第三次大讨论是关于现代法的讨论。学者间有个基本判断,即无论日本或其他资本主义诸国,此刻正面临马克思所言的“历史发展准则”的降临,即资本主义即将向社会主义转型。例如,有学者指出“现代法中所指的‘现代’就是说资本主义已经出现全面的危机,正在向社会主义转型,而这就是世界史上所指的转型时期。毋庸置疑,这个观念在现代法学者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10]34然而,“现在看来,资本主义法体系的理论越发空洞化,或者说正陷于崩溃中,这亦可视为现代法的阶段性特点。现代并非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期,而是没落期的最终阶段。这是世界史上转型的体现”[11]93。实际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局势的出现是为国家向社会主义转型而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这是社会主义的预备阶段”[12]。

然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为了向社会主义转型而进行的物质准备阶段。这是社会主义的入口,是介于资本主义之间的历史阶段”[13]。当然,这种高调的议论同当时日本的政治状况紧密相连。无论是日本还是其他国家都在此时取得高速的经济增长,各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感受到乐观的未来将在不久之后到来。藤田勇甚至认为,“社会的各种深刻矛盾已经达到逼迫国民做出一个重大选择的阶段。社会各种主体间的对抗终结将在未来的十年之间来到”[14]。所谓的“未来十年间”的判断是基于当时日本共产党主张在1980年前组建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纲之上,其代表认为资本主义政府行将解体。

故此,学界发出应当讨论如何探寻社会主义转型过渡法的呼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为了向社会主义转型做物质准备,这意味着是社会主义的预备阶段。换言之,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迈入过渡期。具备这种认知是有必要的。”[15]135即将到来的统一战线民主联合政府同现行宪法间的关系研究将是重大的课题。换言之,统一战线政府首先要保障现行的宪法,但也有必要为转型需要而做准备[15]169。同时,这意味着其中暗含向社会主义转型而需要修改宪法的研究需求。前田达男亦提出时代之问,也就是在现代法没落后,“必须弄清楚,通过拥有怎样的原理和体系来完成法律的形态转型”[16]。并且,“新法已经在旧法中萌芽。社会法必须作为过渡期的法律来引领未来的现代法”[16]。

如此,参与现代法讨论的学者们都热切感受到社会主义革命所拥有的真实未来和光明前景[17]。由于在这场无产阶级革命到来前仍蕴含暴力革命的可能性,故此对如何完成社会的转型正是诸多学者尚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宪法意识形态中的资产阶级特性未必会成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和平转型的障碍。宪法的意识形态也并非总是反社会主义的”[18]。换言之,尽管马克思提出的推翻宪法的暴力革命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同的基础,但日本学者又难以否认和平革命的可能性。

进而,东京学派提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法”,关西学派提出“社会法观点”,而名古屋学派则提出“两个法体系论”。其中,“两个法体系论”是指在战后的日本存在以日美安保条约为中心的“安保法体系”和以宪法为中心的“宪法体系”同时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互补运行。然而,两者是矛盾、对立的,尽管马克思主义学者接受体系论,但又普遍认为日本应当依据宪法同安保法体系斗争,甚至推翻美帝国主义,获得无产阶级的胜利。“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法”的理论更为乐观,相关的学者都认为当时的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并判断它将是资本主义的最终阶段。然而,在法的领域中,资本主义法律将丧失体系性和一贯性,沦为东拼西凑的法律。其作为一般规范的特性将被无限弱化,变成一些具体政策的外衣。“法的政策化”就是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将无法再发挥整体的效用,沦为维护基本秩序的工具。“社会法观点”的主观能动性强,学者认为须重视活用社会法和社会权力这两者,藉此提高无产阶级的法意识和权力意识,进而开展阶级斗争,获得阶级胜利。资本主义将会在不久的将来爆发全面危机是各方学者能达成的共识,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法理论”倾向客观主义的现状认知,与此相对,“社会法观点”的学者更强调利用法律作为主体的重要性。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法理论”显然是作为“阶段论”而诞生的。若将现代资本主义法置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中的哪个阶段才是合适呢?它又有着怎样的历史特征呢?这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法理论”必须清晰回答的问题。尽管它体现了客观主义对阶级的认知,但从抽象的理论中引出具体的实践课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实践的。“两个法体系论”则是学者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尝试,日本的这种特殊国情使得当时鲜有学者能真正触及到问题核心,故此“阶段论”同所谓的现状分析无法融为一体。“社会法观点”又有差异,它和两者有部分交集,但它是对一般资本主义法的解释,对日本特殊性的研究又缺乏理解。

日本共产党在1985年以后不再提及资本主义危机的说法后,马克思主义法学者也逐渐放弃“资本主义全面的危机说”。法体系的二元论始终在一种暧昧不清的漩涡中不断旋转,政府和自民党始终站在安保体系的一边,而社会党和共产党认同的则是宪法体系。尽管现代法的讨论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者变得乐观的,但研究热度却迅速地从巅峰滑落。毋庸置疑,高速的经济发展使得社会矛盾中的许多问题得到修正,这也使得马克思主义学者逐渐迷失了政治立场,丧失价值观的坚持。尽管仍有零星的学者在努力关注民主、阶级、宪法、历史的发展等问题,但其迅速没落的趋势已难以改变。可以看到,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结果,正是因为日本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者的缺陷在于对三个统一的认识的薄弱,即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科学性与党派性的统一和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四、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没落的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大致勾勒了战后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令人扼腕的是,学科在站上巅峰后却直线摔落,至今未有缓解的迹象,甚至近年愿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自称的都寥寥无几。结合中国学界[19]的发展,亦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该时代提出的历史、社会、经济问题,回应时代之问,不能脱离实践。故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不能潜心于实践社会以外的主观设想,更不能醉心于空洞的理论研究。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崇洋媚外的情况不在少数。许多学者在研究某一法律问题时,总是脱离法律存在的土壤而空谈外国的先进制度,甚至会贬低现存的中国制度。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前后时期都有如此倾向。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既有的传统中华法体系难以承担新中国的法学需求,故此大量借鉴了苏联法学中的概念、范畴和术语。然而,事实证明苏联的法体系无法适合中国的国情。改革开放后,一改对苏联学术的重视,且大量拥有海归背景的法学人才回国,在这个过程中引进许多西方的法学理论,相关译著不断面世,冲击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研究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界的三次重大问题讨论后可以得知,若然无法将马克思主义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其发挥的效用总是有限。并且,没有民族独立的努力,只埋头于研究之内,使得日本貌似独立,实则控制于美国之手,这让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受制于国际环境的政治制约,不利于学科的发展。因而,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始终高度有限。故此,当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无法成为一国主流的学说时,当马克思主义理论无法同一国的国情具体结合时,当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无法在社会上实践时,当马克思主义学者难以洞察社会问题时,无论其研究曾经达到何种高峰、何种热度,最终仍将谢幕。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早就认识到中国法学界存在的不足之处,因而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19]

第二,法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20]然而,如前所述,现今的法学界仍有待改进之处,“有的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中国现在搞的不是马克思主义;有的说马克思主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说教,没有学术上的学理性和系统性。实际工作中,在有的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在一些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这种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21]。结合东瀛友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经验看,马克思主义法学者中的许多人并非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因而,在国际和日本的形势发生巨大转变之际,这批学者的思想迅速发生变化,研究的立场和方法亦随之改变,更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弃之如敝屣。它们最终的没落的根本实际就是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其他西方法学流派的影响而丧失自我,最终未能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始终。故此,即便“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1],中国亦当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之气魄,坚持“四个自信”,并且“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22]。故此,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中国的法理学才能不断探索和突破,用新的观点深化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开创一条能够与世界主流法学对话、为国际社会提供理论智慧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道路。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恩格斯曾经在建议如何研究法学时曾提出,“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等等的观点。”[23]432也就是说,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必须在繁复纷杂的局势中找寻到头绪,精准地定位国家实际所处的“阶段”后再确定如何运用理论。它是通过深刻认识和理解历史的发展法则,进一步对科学的基础进行实践解释的研究。故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如何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时曾指出:“既要坚持其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更要同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24]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一语道破日本学界的没落原因。失却对国情的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就失去了“灵魂”,更无法同实践相结合。可以看到,日本在接受美国军事、资本管理的同时便丧失了对自我的正确认知,学者更由于信仰的缺失使得自己对理论产生怀疑和动摇。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未改变学科发展中暗含的问题,只是造成更大的“撕裂”。当理论同实际相差过大时,学者又无法提供学理上的理论支持时,没落就是学科发展必然要面对的结果。进而言之,日本马克思主义学科并未成功将其理论本土化证明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是正确的学术道路和价值观选择。

五、结束语

由于军国主义的打压,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在战前一度没落;二战胜利后,研究热度迅速升温,日本学界曾迎来三次学术讨论,分别是关于法社会学的讨论、法理论的构建与法律解释、如何对现代法进行解读,并使学科的发展迈向巅峰。本文以三次学术辩论为切入点,藉此探究其学科的发展、没落及带来的相关启示。通过对学术辩论的梳理,可以看出其学科没落的主要原因是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对日本国情的理解有误。故此,作为异域的“借鉴”,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应当关注时代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必须结合国情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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