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档案法》规制下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优化研究战与应对

2021-12-03王先发吴雁平

档案管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优化建议档案法信息化建设

王先发 吴雁平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新《档案法》对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规制,考察我国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现状、限制,借鉴国外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经验,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开制度实践,对我国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新《档案法》;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优化建议;信息化建设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regulation of the open use of judicial Archives by new Archives, inspecting the current statu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open use of judicial Archives in my country, drawing on foreign experience in the open use of judicial Archives,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my country's judicial system reform and judicial open system, and putting forwar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judicial Archives in my country.

Keywords: New archives law; Judicial archives; Open access;Optimization suggestion;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新《档案法》的颁布施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的客观要求,它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并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1]新档案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2]缩短了档案封闭期限,增加了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相关规定,加速档案开放利用,[3]为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是司法公开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1 新《档案法》对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规制

1.1 赋予公民利用档案权利。新《档案法》在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民依法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规定,确认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即: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明确了社会公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引导社会公众利用档案,为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为保障公民利用档案权利,新档案法一方面加强对档案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如新增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档案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社会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落到实处。

此外,新档案法明确了社会公众利用档案的法律救济途径。如增加了档案馆等部门未按规定开放利用,利用者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4]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权利,监督档案开放利用实效,倒逼档案开放利用,促进档案开放利用。同时,通过这些规定正向强化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意识,提供利用便利。若无此项规定,社会公众在利用受阻时,无明确法律救济途径,若诉讼,成本高,且难以维护利用档案权利,从而消减公民利用档案意识,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用。

1.2 控制档案开放利用度。控制档案开放利用度,可称为“用有度”,就是开放利用档案要控制有度,不是想怎么利用就怎么利用,要依法处理开放与不开放的关系,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来开放利用档案。

新《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这是新档案法亮点之一。同时,新档案法还规定了有关内容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从而推动档案开放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用需求。

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知识产权、个人合法权益都作了专门规定,控制开放利用,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新《档案法》对档案开放利用是有度的,控制有度的利用。[5]要嚴格控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档案开放利用,否则将泄密、影响个人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

同时,新《档案法》的开放利用是在普遍封闭期的语境下控制档案开放利用,在此基础上,缩短封闭期限,落实档案馆、保管单位或移交单位责任,严格档案开放利用程序,区分不同主体,根据档案内容和载体形式,依法开放利用。[6]

1.3 构建档案开放利用体系。新《档案法》积极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档案开放利用是新《档案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档案工作的核心环节。

档案开放利用是档案工作最终环节,需要形成有效的体系。新《档案法》第一章总则明确有效利用档案,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党的领导,档案工作要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鼓励档案利用创新,表彰和奖励开放利用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明确档案机构在开放利用中的职责。第三章明确档案的管理中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开放利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共八条,缩短档案封闭期限,鼓励档案依法开放利用,简化开放利用手续,明确相关责任,加强依法行政。第五章七条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利用的有效性。第六章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工作各环节依法运行。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因此,新《档案法》已有效地构建了档案开放利用体系。

2 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现状与限制

2.1 司法档案概述。关于司法档案概念,暂无统一界定。一般是指司法机关(主要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以诉讼档案为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63﹞法文字第7号)界定,其是国家的重要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对检查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情况执行,对考查工作,总结经验以及对国家制定法律提供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声像材料。司法档案除了原始性强外,还具有专业性强、严肃性强。[7]司法档案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全过程,展现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严肃性。代表法律权威,体现法律正义、公平等价值和理念。根据形成时期不同,司法档案一般可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的司法档案数量有限,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第十九条规定已向社会公开。建国后的司法档案数量巨大,社会利用需求大且呈现出多层次,开放利用亟待不断完善。

2.2 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现状。从开放利用的范围来看,当前,我国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是正卷,副卷不开放利用。如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提供正卷利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201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只提供诉讼档案正卷开放利用。

从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主体来分,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开放利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从利用的途径来看,以上利用主体要到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履行一定手续,查阅、摘录、复印、复制司法档案,利用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形式。

社会公众利用相关司法档案主要通过人民检察院12309网站查阅部分经过处理可以公开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以及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册登录查询部分经过处理可以公开的判決书、裁定书等。这些属于经过处理的法律文书,不属于司法档案,因此,社会公众一般无法通过网络利用司法档案,司法档案也未实现网络开放利用。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档案可以延长向档案馆移交。实践中,司法档案由司法机关保管,但存在未移交得情况,导致司法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呈现出停滞状态。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主要体现在服务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社会开放利用尚处在探索阶段。

2.3 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限制。新《档案法》为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囿于相关法规体系不完善,司法机关管理水平不高、程序不规范、人员不专业,导致司法档案开放利用受限。

首先,受制于相关法制体系完善,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专业档案移交期限可以延长的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对诉讼档案开放利用范围与主体的限制等,与新档案法开放利用规定不匹配,开放利用主体狭小、程序繁琐、途径单一、利用成本高等,社会公众无法利用司法档案,也无法通过司法档案开放利用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实施监督。

其次,司法机关对司法档案重保管,轻利用,对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权益意识不强,基于安全保密等考虑,未充分重视社会公众对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需求,开放利用意识不强,措施不力。

再次,网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司法档案信息极其有限,内容单一;司法档案副本制度,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与司法公开、透明,以及国家治理理念不一致,不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

最后,司法档案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管理人才,信息化建设有待提高。总的来说,受制于法规体系、理念、管理体制、水平、人员,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任重道远,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不能适应社会多种利用需求。

当前,司法档案开放的理念、范围、技术和时效等问题,与司法公开不同步。基于存在的问题,在新《档案法》规制下,亟须分析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优化司法档案开放利用。

3 国外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经验借鉴

3.1 美国模式。美国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主要采取四种做法。一是限制公开案件记录中的个人信息,对开放档案中的重要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二是针对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保护当事人隐私。三是仅上传部分法院档案供公众在线访问,特殊案件例外处理。四是在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访问法院档案的公共终端设备,解决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和防止法院档案信息过度传播。[8]

3.2 英国模式。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英国不承认社会公众整体上拥有对法院档案利用。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档案的利用,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法院在个案中给予的许可。[9]2005年《信息自由法》全面实施,英国公共档案的封闭期便已废止,“封闭期”仅针对豁免信息。

依据“滚动十年”原则与“生命周期”原则,以及每年政府部门都要根据国家档案馆提供的安全报告对即将到期开放的档案进行审查,英国形成了“以开放为主,以不开放为例外”。[10]《信息自由法》中规定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有25条,内容涉及传统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政府决策信息和个人隐私等内容,以及与王室有关的信息,与上议院特权有关的信息。为平衡公开与保密机制,在英国,对信息公开程序繁杂,包括内部复审、信息专员的审查、信息特别法庭以及高等法院的法律审查。[11]英国法院也非常重视科技在司法档案中运用,2014年英国最高法院开始试点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法官在法庭上对于案件争议问题简要的总结以及判决书全文都可以在英国最高法院网站上查询到。[12]

3.3 澳大利亚模式。澳大利亚每个州都有信息自由法律,这些法律一般不允许公众查阅与司法程序有关的文件。但澳大利亚法院拥有允许公众获取法院档案的权力,每个州的高级别的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有内在的、无限制的司法权。

基于司法权,法院有权准许公众获取法院档案。每个法院也可以采用自己允许公众获取法院档案的规则,整个澳大利亚法院有各种各样的开放法院档案的方法。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规则》2.32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获取几乎所有联邦程序中的文件。2.32(2)明确非当事人的公众可以利用的档案。[13]

以上国家司法档案开放利用都有几个共性。一是司法机关对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形成共识,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公众利用司法档案的权利。二是与社会科技发展同步,积极利用科技进行司法档案管理,为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提供便利。三是平衡多元主体利益诉求。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平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多元主体利用诉求。同时,对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范围严格限定或排除,努力消弭公众司法知情权保障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14]

4 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优化建议

当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司法公开也朝着纵深发展,司法档案开放利用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需要对司法档案开放利用规制和机制进行优化。

4.1 完善法规体系建设,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利。新《档案法》规定了利用档案的权利,但司法档案开放利用的相关法规体系有待完善。进一步优化、细化新《档案法》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司法机关开放利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利用司法档案的权利。

4.2 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先进技术平台。我国司法机关业已运用科技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如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但科技在司法档案中运用相对滞后,司法档案数据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还有待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档案管理系统还需不断强化。

4.3 区分开放与不开放,平衡多元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档案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相关权益。在“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原则下,[15]司法档案开放利用中需要严格依法區分开放与不开放的具体界限。对开放的要依法规范做好开放利用工作,对不开放和限制开放的规定更加明确。开放和不开放的限度要平衡好多元主体合法权益。限制开放或不开放涉密和个人信息,以及未成人犯罪档案等信息。

4.4 深化开放理念,扩大开放范围。司法机关安全保密意识强,开放利用意识不强。在安全保密的基础上,深化司法公开理念,依法扩大开放范围。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必然要求由内部公开走向外部公开,由选择性公开走向全面公开,由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16]

当前,我国司法档案开放理念还需不断深化,要依法扩大开放范围,副卷制度需要改进,依法开放,适应司法公开要求。社会公众没有渠道和方式获知公开审理案件的诉讼材料,不利于司法公开和司法知识的普及。应依法扩大网络开放司法档案内容,同时借鉴域外经验,改进模式、方法,注重效率、安全,使司法档案开放利用适应社会公众利用需求。

*本文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级课题: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南检察机关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编号:Kyyb2008)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陆国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06-24(10).

[2][4]徐拥军,熊文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新《档案法》立法理念的转变[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01):115.

[3][15]刘东斌,吴雁平.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开放问题研究[J].档案,2021(02):3-11.

[5]吴雁平,刘东斌.“立有主、收有限、存有期、用有度、销有据”——新修订《档案法》的规制解读[J].档案管理,2020(05):27.

[6]任琼辉,刘东斌,吴雁平.论法律规制下的档案“用有度”特征——新修订《档案法》的规制解读之二[J].档案管理,2021(01):7-11.

[7]王帅.转型期我国司法档案管理之困境与应对[J].档案学通讯,2012(03):101-102.

[8]蒋丽华.美国法院档案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研究[J].中国档案,2018(12):64-65.

[9]王涛.英国普通法中的司法公开制度[J].法律适用,2015(01):108-113.

[10]杜瑀峤.英国公共档案封闭期研究及启示[J].浙江档案,2019(01):23-25.

[11]周庆山,蒋天骥.欧洲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中的豁免公开范围比较分析[J].现代情报,2017,37(12):15.

[12]黄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的价值导向述评——以2009—2016年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为分析文本[J].法律适用,2017(15):99-106.

[13][14]孙永军.公众查阅法院记录:现状、比较与建构[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3(03):170-187.

[16]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J].法学评论,2017(01):173.

(作者单位:王先发,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吴雁平,开封市档案馆 来稿日期:2021-08-20)

猜你喜欢

优化建议档案法信息化建设
昌宁县档案馆多措并举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档案法
省档案局馆举办新修订的《档案法》学习活动
大理州委办公室召开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专题会议
吉林省档案局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三十周年组织举办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关于优化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建议
我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的意义
浅谈金华EMS网运能力优化建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策略研究
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
核电厂电气贯穿件密封性监测方法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