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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猪场调查分析与防疫对策

2021-12-03曹阳

中国畜禽种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规模化疫病养殖场

曹阳

(辽宁省抚顺市现代农业及扶贫开发促进中心 113006)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猪肉产品百姓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物,为有效控制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猪业健康发展,确保生猪市场供应稳定,近期抚顺市对规模化生猪饲养场户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防疫对策,汇报如下。

1 调查情况分析

1.1 类别占比

目前全市养殖能力在500 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数量在全市占比为1.81%,饲养能力在全市占比为48.83%。由此可见,500 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数量在全市占比虽然不高,但却有全市近一半的养殖能力。

1.2 区域分布

农业三县500 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数量在全市占比为76.19%,饲养能力在全市占比为20.37%,在规模场户中占比为41.72%;城区(含郊区)500 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数量在全市占比为23.81%,饲养能力在全市占比为28.46%,在规模场户中占比为58.28%。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城区(含郊区)规模养殖场户数量虽然要少于农业三县,但整体的养殖能力城区(含郊区)要强于农业三县。

1.3 饲养状况

目前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户种猪的存栏数量在全市占比为60.72%,育肥及仔猪存栏数量在全市占比为35.53%。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户的种猪存栏数量占全市六成以上,成为全市及周边地区仔猪的主要来源。

1.4 死亡情况

年度整体死亡占比为1.27%。其中成年猪死亡占比22.70%;仔猪死亡占比77.30%。在死亡原因调查中发现,机械原因导致死亡占比为51.14%;因病(主要是普通病、寄生虫、中毒等)导致死亡占比48.86%。看护不当与患病死亡两者数量基本相当,特别是幼畜。

1.5 免疫情况

从全市整体上看,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的疫病免疫开展情况比社会散养户在各方面做得都要好一些,一般都是由畜主或场兽医根据其免疫程序开展免疫。目前在生猪强制免疫的重大疫病中,只有口蹄疫还在国家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内,猪瘟、高致性猪蓝耳病等已退出强制免疫疫病范畴,猪瘟免疫开展情况较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稍差一些。

规模猪场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使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经费由各级政府承担,养殖场户不需要承担。二是个别养殖场户自主购买疫苗,费用由场户自费承担,部分列入“先打后补”的场户可享受政府补贴。

2 防疫对策

2.1 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一般来说,规模化养殖场户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还比较高,农村地区比城区(含郊区)接受程度普遍要好一些,大的规模饲养场在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和疫病防控等方面比小的规模饲养场户做得好。所以应更多的关注城区(含郊区)小规模养殖场户重点动物疫病免疫开展和档案建设情况。

2.2 扩大自主购苗补贴范围

目前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是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近两年对一些养殖规模较大,管理条件较好的场户实行“先打后补”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列入“先打后补”的企业可以自主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开展本企业的免疫工作,并可获得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这种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殖场户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了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开展,所以可以尝试有计划、分步骤扩大自主购苗范围。

2.3 加大防疫监管力度

目前规模化养殖场户大多自主开展相关免疫工作,一些规模养殖场户存在不愿意让官方兽医人员入场检查,导致无法及时掌握其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开展情况和疫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其疫病免疫开展情况、相关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该场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对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养殖场户要给予相应处罚。

2.4 及时开展监测评估

监测工作一方面能及时掌握动物接种相关疫苗后的免疫效果,根据免疫后产生的抗体效价变化情况指导下一步的免疫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及时了解当前本地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为科学预警预报提供重要依据。

2.5 加强动物疫情报告

养殖场户应建立疫情排查与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规模饲养企业一般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重点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比较了解,养殖场户有责任、有义务对动物疫病情况进行及时报告,特别是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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