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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保辜制度对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1-12-03戴滢邱唐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戴 滢 邱 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学术研究领域备受瞩目,刑事和解是一种运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殊的案件处理方式,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的方式可以免去司法的定罪量刑。[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与古代的保辜制度有着一定的相通性。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成熟时期是唐代。将其定义为案件发生后,加害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受害者竭尽全力地给予补偿,在期限截止时,再对加害者进行定罪,具体的量刑要根据当前受害者的情况进行判定的制度。加害者在伤害造成后是否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让我们可以从客观的角度推断出加害人是否在主观上真心悔过。两种制度都强调了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赋予悔改机会以平稳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内涵。然而观察我国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会发现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着诸如“花钱买刑”,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唐代保辜制度中蕴含的习惯法思维,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践应用方案,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二、“刑事和解”之必要性审查及重要地位

“刑事和解”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广泛的认可。在过去,它的参与主体是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进行主动协商、私下解决,因其弱化了制定法的权威力量,曾遭到部分学者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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