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立法表述
2021-12-03邓晓凌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邓晓凌,韩 伟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当今中国,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仍然是很多人日常短途代步的首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搭载儿童依然是城市和农村较普遍的交通现象。有研究表明,儿童发生道路交通伤害时的活动,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玩耍(娱乐)、骑(乘)电动自行车、步行、骑(乘)自行车[1],儿童骑(乘)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成为造成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重要原因。2018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安徽、西藏等省市自治区,相继重新审议、制定或修订实施了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并对非机动车搭载儿童进行了重新规范。然而,我国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各省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且儿童乘坐条件等不统一,给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和公民守法带来困难。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将“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写入家庭保护,赋予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儿童免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法定责任。科学、统一的儿童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是保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有必要对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重构,将非机动车搭载儿童作为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护航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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