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的冲突与弥合
2021-12-03杨海涛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杨海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部门规章是《立法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部门规章数量繁多①笔者检索北大法宝,现行有效部门规章5950件,最后检索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涉及的部门利益复杂,同时也是《立法法》“法”的范畴中效力层级最低的一种形式。因此需要对部门规章进行严格规范,既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维护法制秩序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吸纳了该内容,在新《立法法》第80条第2款之后增加规定了“无上位法的依据,禁止部门规章进行减损权利,增加义务设定”的内容。从立法公开资料来看,增加该内容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②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第2款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再次重申。由上可以看出,《立法法》第80条明示了部门规章仅具有执行性立法权限,若要进行权利义务设定必须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
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时,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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