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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庭前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 从“有限排除模式”走向“全面排除模式”

2021-12-03周俊彦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周俊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关规则,尤其是首次明确了庭前会议在非法证据排除活动中的功能和程序,实乃一大突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三项规程”,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中对庭前会议制度及会议中的排非程序进行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和控辩合意的程序效力、赋予申请排非的被告人以指定辩护权、允许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等。但总体而言,这一系列规定仍略显保守,没能突出庭前程序在排非活动中的中心地位:一是没有在庭前程序建立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二是没有赋予庭前法官对排非问题作出裁决的权力。此种设计的理论基础在于:“在目前的审判制度下,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处理,更多是为庭审做好准备,庭审仍然是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关键环节。”[1]但世界各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多将庭前程序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要阶段。其中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英国①在英国,对于非由治安法院简易审理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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