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
2021-12-03欧阳本祺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欧阳本祺,刘 梦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评议、总结与反思此次刑法修正案之时,对个别条文的修正合理性的探讨固然重要,但也应当注意从整体把握刑法修正的理念导向。纵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制定过程,草案一次审议稿共31条,草案二次审议稿共42条,最终公布的修正案共48条。此次刑法修正案增设了众多新罪,在不断实现“犯罪化”的同时,也对既有罪名的法定刑进行了大幅度提升,体现出“重刑化”的倾向。每逢刑法修正案出台,学界评论大多数从犯罪化这一角度对修正案加以评析,并形成反对刑法犯罪化与支持刑法犯罪化的两大阵营,但是对刑法修正案所体现出的重刑化倾向却鲜有问津。事实上,重刑化是比犯罪化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刑化倾向到底体现在哪些地方,刑事立法的重刑化趋势有无根据、到底是否合理,又是否会必然导致司法适用上的重刑化?最重要的是,在刑事立法重刑化的背景下,如何对其加以限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厘清。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重刑化倾向之体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有20个条文涉及对既有罪名刑罚配置的更改。其中,涉及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修改条文最多,为14个罪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次之,为3个罪名;财产犯罪为2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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