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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021-12-02杨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关系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非泛指一切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购买行为。并且,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购买行为是受私法调整,因为对于私法中十分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遵循。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等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则上不在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瑕疵担保责任

一、从“营利”到“牟利”态度的转变

“职业打假”之所以饱受争议,主要是因为知假买假。此处讨论的“知假买假”是指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出于索取惩罚性赔偿之目的,而执意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同时,“知假买假”也是对主观心理目的的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也将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近期出台的相关法规将其定义为“以牟利为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营利”为中性词,偏向于谋求利润之意,既包括合法营利,也包括非法营利;而“牟利”为贬义词,多为利用不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之意。

从“营”到“牟”的措辞变化,虽有价值倾向、感情色彩之细微差异,但从旨在规制“知假买假”的设计初衷来说,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一,无论是出于营利还是牟利的目的,这两种主观状态映射到具体的行为上均表现为明知假货而购买并索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而法律规制的恰是人的外在行为,而非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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