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
2021-12-02顾向一鲁夏
行政与法 2021年11期
关键词:环境
顾向一 鲁夏
摘 要:随着《民法典》中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通过私法责任保护环境公益具备现实可行性。惩罚性赔偿作为具有准刑事罚性质的特殊民事责任,将其引入环境领域容易引发争议,需在破除争议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功能定位。《民法典》对该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若要指导司法实践,还需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赔偿标准等方面予以细化和完善具体适用,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推行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民法典》;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环境私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1-0119-11
收稿日期:2021-04-07
作者简介:顾向一,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移民社会学;鲁夏,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目前,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仍存在争议,如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否已能够实现惩罚侵害人、预防潜在侵害行为的目的与功能,等等。[1]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其功能在于为整个私法提供基础价值和制度体系。[2]而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民法典内部具体规则“绿色化”,是否突破民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值得深思。因此,对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合适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成为一项急需探讨的现实课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