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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2021-12-02邓华晖傅思明

行政与法 2021年11期
关键词:规范性主体

邓华晖 傅思明

摘      要:实践中,备案审查制度尚存在主体二元复合、启动机制乏力、备案审查权过于集中、责任追究机制缺位等问题。按照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制度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新要求,应构建单一主体结构机制,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全部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以“五大机关”为主,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为重要补充的启动机制;确立层级化、系统化的备案审查机制,备案审查权适度下放;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关  键  词: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主体责任;层级化

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1-0019-08

收稿日期:2021-01-15

作者简介:邓华晖,中共中央党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宪法史、立法学;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宪法史、港澳基本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十三五”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依宪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是指立法主体把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备案审查主体报送备案,由备案审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并作相应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在我国,学术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前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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