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教育化倾向与回归路径
2021-12-02程捷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程 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488)
涉罪未成年人通常具有心理脆弱、性格缺陷以及情感挫败等特征,较之成年被追诉人,他们面对司法机关时在诉讼结构上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尤其是他们缺乏成熟思考、理解表达以及娴熟应对的能力,更需要全面平衡的制度设计去抵消身心发育受到司法环境干扰的危险[1]。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既然属于刑事司法的一环,若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作为教育或惩戒的契机,唯有经过公平与法治的程序保障,才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从中体验到人格尊重与公正对待,期待其理解向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67 条规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制度,202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4 条也将法律援助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制度落实上看,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至少在审判阶段都配备了辩护人,而且以法律援助辩护人为主。但是,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较多依赖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和爱心,刑事辩护功能被形式化、边缘化、搁置化。为了让未成年人辩护制度更具有实效性,理论界和实务界朝着偏重教育学和少年心理学的专业化路径对其重新规划,将辩护人转化成为办案机关的教育帮助人、未成年人的辅佐人或社会调查的参与人。笔者认为,这种教育化的改革倾向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造成了辩护人身份的错乱,混淆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各种程序参与者的职责分工,实有必要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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