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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反思与转进

2021-12-02张鸿巍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儿童

张鸿巍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广东珠海 519070)

一、问题提出

公开审理(open trial 或public trial)与不公开审理(closed trial)对立统一于各法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前者为原则,后者为例外。作为“公正审理”的重要背书,“公开审理”已然成为现代刑事案件审理的金科玉律,各法域皆然,我国亦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些规定,为我国当前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与公开审理所背,“不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存在必要性,其系指法院依法律规定或因其他正当事由决定案件不予公开审理或公开宣判的司法制度。不公开审理通常分为法定不公开与申请不公开两种形式。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2013年,李某某强奸案备受瞩目,引发了公众及媒体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诸问题的连锁反应。案件因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而行法定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母提交了《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辩护律师称,李母此举是想让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监督,以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及司法的双重误会[1]。该言论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既有对此类案件公开审理的期待与欢呼,也有对该律师曲解现行法律条文的不解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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