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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模式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

2021-12-02■韦亚张琳

青海金融 2021年4期
关键词:基金银行产品

■ 韦 亚 张 琳

(1.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北京 100033;2.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一、引言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18年4月,“一行三会”联合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随后,作为配套政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上述政策的颁布标志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回归本源,正式进入资管2.0时代。

资管新规对传统理财产品的“多层嵌套”模式进行了明令禁止,但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底层投资标的嵌套式资管产品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是被允许的。此类模式与近年来兴起的FOF,即基金中的基金不谋而合。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部分银行业纷纷顺势而为,率先将FOF模式引入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之中。截至2020年8月,工银理财、建信理财等银行理财子公司,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以及江苏银行等银行已累计发行近80支名称中带有FOF字样的理财产品。

作为重要的资产配置模式,FOF已经在国内的基金公司、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徐建军,2014),那么,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新监管环境下理财业务回归本源的重要时期,FOF能否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策略选择?如果在银行理财业务中应用FOF模式,将面临哪些优势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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