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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探讨

2021-12-02江福兵芦双双

中国金属通报 2021年7期

江福兵,芦双双

(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0)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被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1]。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根据是否设置矿业权,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压覆了探矿权但未查明矿产资源的;二是压覆了采矿权或设置的采矿权内有查明矿产资源的;三是压覆了国家出资查明的资源未设置矿业权的,即压覆矿产地的。对于第三种情形压覆矿产地的补偿,相对较易处理;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压覆矿业权的补偿,由于目前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对补偿标准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继而引发纠纷。此外,目前压覆审批的相关文件中对于平面且重叠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的界定,也没有相应配套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导致建设方编制的是否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论证报告得不到矿业权人或者主管部门的认可,影响后续审批工作。因而笔者认为现有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机制值得探讨。

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种类,将压覆矿产资源划分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优势矿产、紧缺矿产[1]。除重要矿产资源外,均为非重要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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