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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信息可携权研究

2021-12-02魏炳华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6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魏炳华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山西 朔州 036002)

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

(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发布特定的法律条文以保护个人的金融信息,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如相关法律有《民法典》《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规章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有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原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从不同层面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系统法律的要求。

(二)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2020年2月,人总行正式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该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播、删除、销毁等环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出发,提出规范性要求。按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划分,个人金融信息可以分为C3、C2、C1三类。其中,C3为用户鉴别信息,敏感度、要求最高,在对C3类信息进行未经授权查看或变更的操作下,会使得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财产与信息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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