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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2蒋文举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

蒋文举,王 蓓

(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郑州450000;2.保险职业学院保险系,湖南长沙410114)

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可测性等四个特点,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合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务中因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由于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在个人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或者近亲属,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主体相对统一;而在团体保险(以下简称团险)中,由于一份合同保障多人、合同内容可以商定、自身的三方特性[1]决定了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必要,且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团险的健康发展。

一、团险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合同公平

保费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大致平衡是合同双方长期合作、互利的前提,这种平衡依赖于双方充分沟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充分认识、评估风险,然而由于团险的三方特性,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导致合同有失公平。主要原因如下: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受限于经办人员。经办人员个人对保险业务的了解情况、做事的风格,直接决定了告知义务履行的深度和宽度。换言之,一份合同订立时,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员或许就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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