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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及规则指引

2021-12-02邹欣微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

邹欣微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立法情况

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首次阐明了承包经营收益的可继承性,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上表述不明,并未明确“继续承包”是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遗产权属变更还是按照发包时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的土地承包方当事人的身份继受,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并未延续这一条文。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土地是否适宜从事农业生产,将承包的土地划分成两种类型,分别对应了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并指出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2005年发布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中指出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四荒地的应予支持,但并未提及可“继续承包”是否等同于继承,并且规定继承人需要提出继续承包的请求。从以上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上法律规定的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相关立法的不确定为学界留下了很大的讨论空间,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的可继承性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主张:继承否定说以及继承肯定说,两种学说都各有其论据和内在逻辑。

继承否定说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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