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惩戒权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探究
2021-12-02宋婉昱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宋婉昱
(沈阳大学师范学院,辽宁沈阳110044)
为了使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及管理职责有法可依,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及全面发展为宗旨,2021年3月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规则》首次将“教育惩戒”界定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1],并明确了一些教师可运用惩戒权的情境。尽管惩戒已然“入法”,但惩戒的主要实施者——教师与学校似乎依然对此心有疑虑,加之外部舆论传播负面信息带来压力等诸多原因,导致“教师不敢用”与“教师不会用”两个问题广泛存在。
一、小学教师运用惩戒权的必要性研究
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是规范学生行为的一剂良药,能够为学生的长久发展奠定基础。纵观世界诸国,许多教育家都在反对体罚的同时对必要的惩戒表示肯定。恰如马卡连柯所说:“合理的惩戒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2]
首先,从道德发展阶段理论来说,小学阶段的学生基本处于自律道德阶段,开始用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判定是非。因此,在该阶段利用教育惩戒使学生因其失范行为而承担后果,以帮助其内心中判定是非的标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合理的惩戒既能使学生逐步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也会使其因“不愿意再次被惩戒”而获得自我克制与约束的重要品质,即在自觉遵守规则的基础上以内心的道德来约束自己,成为品行兼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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