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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与合同效力边界的认定

2021-12-02宋金龙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效力绿色法律

宋金龙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绿色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贯彻、落实民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关键一环。但目前对于“绿色原则” 的性质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的研究还比较宏观,大体上认为“绿色原则”的违背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合同应该“无效”[1-2]。这样的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略显僵硬,在具体处理“绿色原则”所代表的“公益”理念与合同效果所表达出来的“私益”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缺乏足够的弹性。并且“绿色原则”所能体现出来的其作为合同行为无效认定的边界,在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具体判断方面也较为模糊,准确把握较为困难:存在着要么过于严苛,对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民事领域干涉过多,从而导致对私权空间的侵占;要么存在因其本身的公法政策属性而可能在实践中被合同“私法自治”属性边缘化的危机。准确定位“绿色原则”,从解释论角度建构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助于其由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理念向民事法律关系领域深入,同时能够协调好与以“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底色的《合同法》的关系[3],使“绿色原则”能够“入乡随俗”并同时能够实现其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

一、“绿色原则”由来的争议及人们对其合同效力影响的期待

有些观点认为“绿色原则”来源于民法自身,是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分化、提升出来的新原则[4],其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相重复,民法典中环境资源保护的目标可以为公序良俗所涵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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