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校关系重塑中的政府担当
2021-12-02孟晓东
江苏教育 2021年53期
孟晓东 钱 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教育教学、人事工作、经费管理方面全面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也以政府的自我革命为前提,强调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对激发学校办学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的重要作用。学校与政府,本是教育生态圈中同气连枝的两大“主体”。政校关系,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点问题。《意见》下政校关系的重塑,从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开始自我革命,是一种应然,也是一种必然。刀刃向内,破除利益固化藩篱,确保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的落实,政府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担负起政府应有的担当呢?
一、权与责,各安其位
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的有效落实,在根本上取决于政校双方主体责任和主体地位的明晰化,必须在厘清关系的基础上,严明各自的权责边界,厘定各自的具体责任。学校与政府虽然都是“主体”,但是存在着隶属关系。政府是教育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学校的主体权威来源于政府授权,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在政府指导下享有“办学主体地位”。因此,充当元主体角色的政府,在“权与责”的关系上更要有清醒认识。
1.我是谁?
这是关乎执政立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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