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初探
2021-12-02高千越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高千越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一、刑事错案概述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刑事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因此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彻底避免发生刑事错案是不可能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有刑事诉讼就有刑事错案,而且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刑事错案是一个具有很大模糊性与流动性的非科学的概念。”从根本上来说,刑事错案这一错误结果是由于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因认识错误、行为错误而造成的。这既可能是司法人员有意为之,例如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也可能是无意造成的,例如司法人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等。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错误认定客观事实,错误适用实体法,违反程序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行为或结果与应然意义上的行为或结果不相一致的刑事案件,它与冤假错案不是同等概念。
(二)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刑事错案分为4种:将无罪者定为有罪;将轻罪判为重罪;将重罪判为轻罪;将有罪判为无罪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免于受罚。这4种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对案件作出了错误处理、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判罚,都属于刑事错案。这几类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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