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社区协商治理的梗阻与突破路径
2021-12-02王娜娜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徐 行 王娜娜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350)
一、问题的提出
“政治和公共事务管理以协商的方式进行,是人类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古老而新颖的方式”[1]。早在我国古代的基层社会中,就存在着 “乡议” (宗族之内或乡绅之间围绕乡族内的重要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等协商议事方法。在西方,公共事务以协商的方式决策最早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如古希腊时期政治学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协商是 “公民公开辩论和商讨法律的过程”[2]。虽然中西方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有着源远流长的协商议事传统,但古代的协商在更多意义上体现为一种合理的决策方式,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协商治理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治理是伴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有学者将 “协商民主视作是协商治理最主要的理论和实践来源”[3],协商治理则是 “协商民主的治理体现”[1]。由协商民主延展而来的协商治理在国家与社会等治理领域贡献出了独特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理论层面,协商治理成功回应了治理中人们对民主的需求,并被看作是一种 “具有重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4]3;在实践层面,协商治理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5]、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6]、形塑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7]等方面均表现出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面对基层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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