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游憩和旅游:生态系统服务、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
2021-12-02吴必虎谢冶凤张玉钧
旅游科学 2021年5期
吴必虎 谢冶凤,* 张玉钧
(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 100083)
0 引言
游憩是人们在休闲时开展的活动及其内在有益体验,户外游憩是在自然环境中发生、依赖于自然环境的游憩,生态旅游就属于户外游憩(Moore et al.,2005)。户外游憩往往存在人与自然环境间的互动,这就使户外游憩的开展对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完整的生态系统提出了要求,因此很多户外游憩都发生在资源禀赋良好的自然保护地中。从访客在保护地内开展的活动本身来看,保护地游憩和旅游几乎没有严格区分(McKercher,1996;张朝枝等,2019)。即使人们之前普遍认同旅游更加具有产业部门特征,近年来户外游憩的商业化趋势(Margaryan et al.,2017)也使二者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因此,自然保护地游憩实际上也就是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但是,不可否认,在自然保护地研究或政府文件(张朝枝等,2019)语境下,旅游一词具有明显的促进地方发展的内涵,而游憩一词则具有更强的公共服务意义(张朝枝等,2019),因此本文除在这两个表达场景下对二者做出区分外,在其他表达场景下不对二者做区别使用。
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的定义,自然保护地是以实现对自然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为目标,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来认定和管理的边界清晰的地理空间(Dudley,2008)。我国政府文件对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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