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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2021-12-02马丹琨吴凌燕唐婷婷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马丹琨,吴凌燕,唐婷婷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马鞍山 243000)

1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情况及政府监管的现状

1.1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情况

1.1.1 校外教育机构市场规模扩大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子女教育的投入比例大幅上升,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起来。它们兼具公益性和经济性特点,一方面提供教育服务,如以提高成绩为目的的补充课堂内的语文、数学等科目的教学,又或是以培养能力素质为目的的艺术、体能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商业机构,盈利是它的目的,这不仅能维持机构基本开销,也能帮助它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收益。比如新东方、学而思、学大教育等机构,线下教学点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均先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据调查,预计到2023 年中国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参加校外培训人数将分别达到670万人(如图1所示)、2940万人(如图2所示)、1980万人(如图3所示),课后教育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人民币 8,194 亿元(如图4所示)。

图1 2014-2023年中国幼儿园参加课后教育服务学生人数及预测

图2 2014-2023年中国小学参加课后教育服务学生人数及预测

图3 2014-2023年中国初中参加课后教育服务学生人数及预测

图4 2014-2023年中国课后教育服务市场规模及预测

1.1.2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素质参差不齐

从商业角度来看,教育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投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入教育行业。根据国家规定,教学培训机构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许可证之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由于获得许可证的门槛越来越高,不少机构都在打“擦边球”,或是注册为“教育咨询公司”“文化公司”等,亦或是先招生,发展到一定规模在办理许可证,又或是加盟某某教育机构,甚至还有无照无证办学。马鞍山市教育局2019年公布的获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仅110家,而事实性培训机构的数量远不止于此。

2 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不足的原因探析

2.1 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2.1.1 准入监管程序繁琐

根据《民促法》,若要筹办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者需要完成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繁琐复杂,仅仅是申请办学许可证就需要至少三个月,假设“两证一照”顺利申请下来,也有可能错过招生黄金时期,因此,面对如此繁琐准入手续,为了减少金钱、时间成本,校外培训机构就“各显神通”,如“加盟xx教育机构”、开办“XX 信息咨询公司”、“XX 文化服务公司”、“XX 教育咨询公司”、租用民居开班授课。虽然有国家明文的规定,但这些数量庞大“无证有照”“无证无照”的机构没有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而不受监管。

2.1.2 过程监管重形式轻内容

现有的过程监管主要是考察教育培训机构场地是否安全,使用教材是否合理、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等等,但对于教师是否有能力进行教学,师德师风如何,教学内容是否能被学生接受,接受程度如何等等的监管是缺乏的。

2.1.3 投诉监督力度不足

投诉不仅是政府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家长学生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面对诸如培训效果不佳、培训机构跑路、培训老师师德师风不正等情况,有的家长会选择维权,而苦于不知道找谁维权,有的能找到维权渠道,但能在投诉之后得到圆满解决的很少,还有的就直接自认倒霉。这些无不说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信息不够畅通。

2.2 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2.1 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根据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具有双重属性。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它是公益性事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是教育,必须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它具有法人身份,谋取经济利益是它的目的,必须受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明文规定各部门监管的范畴如何,各自监管职责如何,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每一个监管主体难以展开监管,较好履行各自职责,还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2.2.2 教师能力监管体系缺乏

教师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但从实际落实情况来看,无证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数量并不少,同时,一张教师资格证书并不等同于这位教师拥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良好的品德,它只是一张跨入行业门槛的证明,不应被夸大作用。如此种种隐患都提醒我们亟需建立校外培训教师教学能力监管体系,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家长学生的权益,让学费交的值得。

2.2.3 行业规范标准缺失

国家针对培训市场先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有:2002 年国家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只是指明了总方向,具体执行都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完成。然而纵观全国各省市,为校外培训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少之又少,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范校外培训行业标准是一件不容迟缓的事情。

3 改进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面对校外教育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首要之举。一是在审批环节中,简化办理“两证一照”的流程,节省办理时间,让校外培训机构愿意主动接受“前置”审批。二是针对现存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等机构制定细则,不能简单采用强制停止营业这类“堵”的方式,而要用“证照分离”的“疏”的方式。三是详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后惩罚措施,坚决打击乱收费现象,禁止打包式收费形式,给予学生及家长自由选择付费的权利。四是制定教学考核的标准,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3.2 建设联合执法队伍

校外培训机构受多个部门监管,因此,需要形成监督合力,建设联合执法队伍。明确由谁牵头负责,并从教育、人社、工商、税务、民政、公安、消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这样既可以满足监督队伍需求,也不占用有限编制。

3.3 拓宽监督渠道

面对与日俱增的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尚未摸清数量的情况下,要想规范培训市场,政府监管必须要进行创新,从多渠道着手。一要鼓励群众充当政府监管的左膀右臂,在看不见的“盲区”“死角”等地方帮助政府监督。二要引导成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调动其独立性,发挥行业内部监督作用,分担了政府监管压力。三要借鉴学习其他行业先进的做法,比如引入第三方平台,将监管项目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