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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徐瑞瑞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抛物利益冲突高空

河北经贸大学 徐瑞瑞

1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简要概述

1.1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概念

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故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难。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表面意思是指行为人把物品从某个较高的地方抛落,该物品在下落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王利民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层建筑抛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且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形[1]。

1.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

(1)因高楼中抛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进而导致他人受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4)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

1.3 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情况

起初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所规定,其内容意思是从高空中抛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无法确定唯一侵权人是谁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表明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补偿的具体问题,这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类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是否合理、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人的承担主体规定有了部分较大的修改,前述内容规定意思大体相同不作具体论述,只对部分规定内容进行具体论述,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责任主体,如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人的责任,规定更加细致化,它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2]

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法理之思

高空抛物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比如济南发生的“建筑木板案”、深圳发生的“好来居案”、南昌发生的“玻璃伤人案”等,这些案件中一个有较大差别的地方就是造成人身受财产损害的物件、物品数量是不一样的,然而共同点是均无法直接确定案件真正的违法行为人,如何依法救济案件受害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进行界定,从法理学理论角度来分析,法理学中将法的价值分为基本价值和非基本价值,法的非基本价值包括效率和利益,高空抛物导致责任人造成损害无法查明加害人的情形下,责任人对损失如何进行分担,这涉及法理学理论中的一个法律价值如何衡量以及利益冲突如何选择的基本理论问题。利益是属于法的非基本价值的一种,它是满足适应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各种客观基本需求,受客观规律的直接制约。基于此种现象,当社会上出现了不能满足每一个社会公民各种各样不同需求的情况时,人们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必然就会显现出来。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冲突很有可能成为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可能是集体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权利冲突矛盾,还可表现为社会利益间的冲突。何谓价值?价值乃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它具有超验性、理想性、大众性、多样性、变迁性。谈到价值就会想到法的价值,价值法律判断,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判断的方式,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人类社会的最终理想。

通过上述分析,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这类案件中,存在两类利益主体:一类是明确的受害者,另一类则是不明的加害人,因为无法查明,进而加害人是不确定的,只能进行猜测、推理或判断,高空抛物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都有一定可能。此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因不明确,可能有个人人身利益、猜测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在结果分配上有分担责任说以及连带责任说,两种学说站在不同角度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各有千秋,分担责任说认为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无法查明抛掷人、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业主或有可能拥有此物品的人来适当地分担该责任,适当地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以维护大家的公共利益,符合法的价值判断所要实现的目标,它也能够体现公平责任的基本价值;连带责任说则认为一个建筑物发生抛掷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害及其后果可能是特定的,因为肯定可能是有人主动实施了这一损害行为,但在一个建筑物发生抛掷造成损害后果发生以前,造成损害威胁的却是不特定的人,可能指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又或者可能是其他公众集体利益。因而,确定哪种建筑物是因抛物物导致当事人人命损害民事责任以及损失如何分担的一种法学基本理论具有基础:即既要尊重同情保护弱者又要保护尊重弱者合法利益,人民社会是国家法治的构成主体和司法力量的的源泉,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法上认定民事责任的合法财产性,财产权不仅是我国民法民事权力的重要组成权力之一,还要特别注重国家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对于实践中应采用何种学说,在实务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解决冲突平衡各方利益。

在上述提及的案例中,对于济南“木板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由受害人自担损失;对于深圳“好来居案”,法院判决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这引起了争议,引发人们关注、思考。这些发生的案件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案件,要怎样判决才合理,怎么判决才能处理好个人间的利益冲突亦或是个人同社会间的利益冲突,值得思考。我们需结合我国的有关立法规定考量,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高空抛物责任承担倾向于由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么做是向无辜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采用的是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看似是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实则不然,其重在保护弱者,使无辜的被告者也承担责任,即让那些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的人莫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责任规则有了最新规定,如前文所述,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责任,这与之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完善。我们知道,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有权必有责,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违反法定权利或法定义务必然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切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我国民法的发展趋势,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我国更重视生命健康、身体等基本人权,仅从法理利益冲突的角度看,面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将这一理论运用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上时,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过程中,当受害人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受损时,应优先考虑其人身利益,财产权利也应受保护,以求平衡各方利益。从法理上价值衡量的角度思考时,应进行价值判断,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价值追求,合理分担损失。

3 对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完善的期许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空抛物案件频繁发生,导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率不断上升,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风险,不仅涉及民法,更严重的还会涉及刑法。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不断加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相关领域立法,规范该行为。目前民法典已经通过,侵权责任编已有了新规定,我国的法律不断趋于完善。

综上所述,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无法查明真正行为人又要保护受害者利益时,我们应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受害者利益、损失分担的法理基础上,明确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责任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无辜者的追偿权以及责任减免的抗辩也应受到保护。促进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研究,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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