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所得税制改革进展与应对:基于政治经济和竞争理论分析视角
2021-12-01崔虹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0期
崔 虹
一、引言
以经济忠诚原则为基础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秉持着“供应为基础”的观点,以物理存在所构建的联结点作为居民国与来源国所得征税权分配的标准。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物理存在的重要性逐渐被淡化。以数据与信息技术、无形资产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开辟了产业链与价值链整合运作的新纪元,实现了经济形态、产品与服务的突破与革新,而这些新发展使得国际税收规则的陈规旧章在应对新兴经济时漏洞百出,为此国际社会开启了国际税收规则所得税制改革的新征程。从2015年10月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一揽子行动计划至今五年多的时间内,数字经济所得税制的改革从未间断,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从最初是否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到对国际税收规则如何改革,每一次共识的达成,每一步改革措施的推动,每一份方案的签署,看似平和的改革历程背后却是波涛汹涌的国家竞争与利益博弈。
最初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所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和《2018 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1]对所得税制的改革只停留在表面,强调通过价值创造理论解决数字经济所得税制问题。2019年1月发布的《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政策说明》首次提出“双支柱”概念,并将“支柱一”定位为征税权分配问题解决方案,“支柱二”定位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解决方案。后续通过系列文件不断细化双支柱设计方案,并在2019年10月公布的《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公众咨询文件》[2]中形成支柱一三层利润分配模式的架构,至此改革方案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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