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特征刍论
2021-12-01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引言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方法,科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结合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发展了既有的法治理论,形成的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解决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2],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为更好地学习好、运用好、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定其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很有必要深入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对基本特征的把握,我们能更精准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能更深刻地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之处,能更科学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精髓,并能增加我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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