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共同决策何以可能*
——兼论“跨主体性的能力”与“参与式教育”
2021-11-30蔡昱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2期
蔡 昱
医疗决策经历了从“医生决策”到“患者自主决策”,再到“医患共同决策”(shared decision-making)的发展历程。具体地说,知情同意原则基础上的患者自主决策是相对于父权式医疗中的医生决策的巨大进步,然而,“以法律的形式付诸实践的知情同意,降低了医师职业精神的要求,强化医患间的相互防范和戒备,伤害了医患间的诚信特质和情感共鸣”[1]。当下,医患共同决策已经成为了医疗界的共识,它是指患方与医生共同参与到医疗决策之中,双方在信息上全面交流,在治疗方案上讨论协商并在最终治疗决策上达成共识[2]。显然,这种决策模式是一种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范式转换,它与哲学的范式转换相吻合。同时,这种决策模式需要达成共同判断,且此共同判断须是患者的最佳利益。由此,我们自然地就会提出“医患共同决策何以可能?”的问题。本文将以作为人类判断的一般形式的“感知为……”为切入点,初步探讨(作为一种共同判断的)医患共同决策的障碍和其可能的解决路径,并以“参与即教育”的理念和逻辑为当下的医患共同决策提供辩护。
具体地说,人类的一般判断,即“感知为……”,是有中介的,最先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是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经常“游荡”在雅典城的集市,热衷于采用诘问式来帮助人们澄清和改进对道德、正义等概念的定义。原因就在于,知识是判断的中介之一,具备了越多和越正确的知识和概念的人,就会有更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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