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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21-11-30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薛杨

河北农机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薛杨

1 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应当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该类诉讼所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谁可以提起该类诉讼以及该类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 。依照这三个要素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对于这个定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其实就是公共利益。但是在这里笔者对公共利益做了扩大解释 ,公共利益其实是没有一个既定且明确的标准的 ,所以广义上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包括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人的个人利益 。第二 ,谁可以提起诉讼 ,就是能够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一般就是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不同的观点的。 有的人认为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具备这种资格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在主体并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前提下,原告往往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人,本身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适格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扩大主体范围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并容易造成滥诉的局面。特定主体具体指什么其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或者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资质 ,有能力、有责任、有使命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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