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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随附性概念及其在心身问题上的应用
——对金在权随附性理论的修正

2021-11-30陈晓平

关键词:心身笛卡尔性质

陈晓平

(1.华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广东财经大学 智能社会与人的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随附性”(supervenience)是当代心灵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比较恰当地刻画了心灵对身体既依赖又独立的双重关系。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最早把“随附性”引入心灵哲学,[1]金在权(Jaegwon Kim)则对此概念给以细致的逻辑分析和哲学引申,从而把随附性理论推向高潮。本文是在金在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多种随附性概念的定义及其关系作出必要的澄清和改进,使之更加系统化和精确化,进而为心身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独到的视角和思路。

一、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

金在权把随附性分为弱随附性(weak supervenience)和强随附性(strong supervenience)。(1)金在权在一篇文章中同时提出三种随附性,即弱随附性、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global supervenience)。他最初认为强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是等价的,在稍后的文章中加以纠正,认为全总随附性与弱随附性一样弱,并且是彼此独立的。笔者曾表明,全总随附性和弱随附性并非彼此独立,并且前者比后者还要弱,参阅参考文献[3]第2章和参考文献[5]。现在笔者进一步认为,全总随附性只是一个关于所有可能世界中A、B两种性质分布情况的全称概括,并不涉及个体的跨世界特征,因而不具任何必然性。由于全总随附性对于心身问题不太重要甚至完全无关,故在此从略。弱随附性可以初步表达为: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y,x和y在B类的所有性质上都是共同的,那么,x和y在A类的所有性质上也是共同的。那就是说,相对于B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A的不可分辨性。[2]158

我们称A类的性质为“随附性质”,B类的性质为“基础性质”。为了讨论方便,现引入“B-极大性质”(B-maximal properties),它包含了B类中的每一个性质或其反面(但不可把一个性质和其反面都包含进去)。由于对每一个性质或其反面可作不同的选择,B-极大性质不只一个。现令Bi表示其中任何一个B-极大性质;又令A*代表A类的某一个性质。于是,“弱随附性”又可定义为如下公式:

(∀x)[Bi(x)→(A*(x)]

(1)

意为,对于所有个体x而言,如果x具有某一B-极大性质Bi,那么x具有某一A类性质A*。当两个体x1和x2具有同一个B-极大性质Bi,意味着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基础性质,因而它们具有相同的随附性质A*。这也就是说,如果x的B类性质不变,那么x的A类性质也不变。

不过,笔者曾指出,公式(1)把以上弱随附性定义中的“必然地”丢掉了,因而不准确,需要修正为:

(∀x)▯[Bi(x)→(A*(x)]

(1′)

公式(1′)与公式(1)相比,区别仅在全称量词之后增加一个必然模态算子“▯”,以表达原定义中的“必然地”。把▯放在全称量词(∀x)之后,是为了表明此公式的个体域仅仅属于现实世界。[3]29,[4]

金在权把强随附性用公式表达为:

▯(∀x)[Bi(x)→(A*(x)][2]170

(2)

请注意,公式(2)和(1′)都有一个必然模态算子,但该算子在公式中的位置有所不同;(2)中的必然算子在量词之前,而(1′)中的必然算子在量词之后。这使得,(2)的个体域不限于现实世界,而包括所有可能世界的个体域,并且(2)逻辑蕴涵(1′),而(1′)并不逻辑蕴涵(2)。这就是说,强随附性逻辑蕴涵弱随附性,反向的蕴涵关系则不成立。(2)这里涉及模态谓词逻辑的巴坎公式和逆巴坎公式,即∀x▯Px→▯∀xPx和▯∀xPx→∀x▯Px,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强的普遍有效性;在本文的语境中,后者成立而前者不成立。另外,笔者曾将公式(2)修正为(2′),即:▯(∀x)▯[Bi(x)(A*(x)],以对应金在权的“强随附性”定义中的两个“必然地”。须指出,公式(2′)与(2)在某些逻辑系统中是等价的,即两个公式可以互推,在本文的语境中也是如此。[3]42,[5]

模态词的语义解释涉及可能世界,必然性体现为某种跨世界(cross-world)的性质。借助可能世界的解释模型,还可把强随附性定义如下:(3)麦克劳克林(Brian McLaughlin)首先给出这一定义,与金在权的强随附性定义是逻辑等价的,故金在权予以采纳。

定义1: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任何世界wj和wk和任何个体x和y,如果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B-性质,那么,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A-性质。[6]

金在权没有给出相应的弱随附性定义,笔者加以补充,定义如下:

定义2: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现实世界w0所通达的任何世界wi和相应的个体域之交集D(w0)∩(D(wi)的任何个体x和y,如果x在wi具有y在w0所具有的相同的B-性质,那么,x在wi具有y在w0所具有的相同的A-性质。

从定义2我们看到,弱随附性所涉及的个体域D(w0)∩D(wi)均为现实世界的个体域D(w0)的子集,最大的个体域就是D(w0)∩D(w0),相当于D(w0)本身;因此可以说,弱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仅仅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个体而言的。与之不同,定义1表明,强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不限于现实世界的个体域,而适合于所有可能世界的个体域。不难看出,定义1的这种跨世界必然性恰好是公式(2)所表达的,定义2的跨世界必然性恰好是公式(1′)所表达的。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把心身随附性看作弱随附性,那就是说,心身随附性的必然性仅仅是对地球人(可看作现实世界的个体域的成员)而言的,即使地球人到了任何可能世界(如到了火星上),心身随附性仍然是成立的。但是,心身随附性是否对于火星原住民(可看作可能世界的个体域的成员)成立,弱随附性则没有断言。与此不同,如果把心身随附性看作强随附性,那就是说,心身随附性不仅对地球人成立(包括移居到火星上的地球人),而且对包括火星人在内的所有可能世界的原住民(如水星人、金星人等)都是成立的。显然,强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要比弱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来得强。

一般来说,把心身随附性从地球人推广到火星人或其他可能世界的原住民,这种做法是草率的,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做这种推广。与之不同,由于地球人的心身随附性具有一定的形而上学的和经验的基础,我们把心身随附性仅限于地球人是比较合理的;这就是说,我们应当把心身随附性首先看作弱随附性。那么,强随附性在心身关系中还有什么作用或位置吗?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强随附性与弱随附性不是彼此排斥的,而是彼此依存的。对此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讨论。

这里要指出,比起弱随附性,金在权更看重强随附性在心身问题上的意义,并由此得出物理主义还原论的观点。其论证的依据是公式(3),而公式(3)是从强随附性公式(2)推导出来的。[2]170

▯(∀x)[B#(x)↔A*(x)]

(3)

公式(3)是一个等值式,其中B#是若干B-极大性质的析取,可以展开为B1∨B2∨…∨Bn,这n个B-极大性质对应于同一个A性质即A*。容易证明,B#(x)和A*(x)之间具有等值关系,即公式(3)成立。据此,凡使B#(x)为真的x必然使A*(x)为真,反之亦然。这意味着,B#和A*具有共外延性(coextension),因而随附性质A*可以还原为基础性质B#;相应地,心理性质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

金在权宣称:“在强随附性存在的地方,(5a)(即公式(3)——引者注)向我们保证,那些具有必然等值形式的联系也是存在的并且有待发现”。[2]176“我们的结果似乎表明这一点:如果你想坚持心理-物理的依赖性,那么你最好准备好心理-物理的规律,或者至少准备好心理-物理的可衍推性。”[2]171这就是金在权的物理主义还原论纲领,这一纲领的基石是心身强随附性。在金在权看来,只有强随附性的必然性是形而上学的,而弱随附性的必然性则不是,因而后者不足以支持物理主义还原论。

笔者不赞成金在权的这一论证,理由如下:金在权的等值公式(3)只是表明,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在逻辑结构上具有某种等价性,但这并不表明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在概念意义上是相等的。正如牛顿力学在逻辑结构上可以还原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但在概念意义上二者是不可通约的。公式(3)是在不同层次的性质之间建立逻辑等值关系,其实,即使在同一层次的性质之间建立逻辑等值关系,也不能表明等号两边的表达式具有相同的概念意义。例如,“绿色”在逻辑上等值于“浅绿或深绿”,但是,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绿色,却不可以直接看到浅绿或深绿这种颜色;这表明二者的概念意义是不同的,至少在日常语言中不宜把“绿色”还原为“浅绿或深绿”。这个例子与公式(3)的情形相类似,其等号一边是单一的心理性质A*,而另一边是n个物理性质的析取,即“B1或者B2…或者Bn”。且不说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相去甚远,只从单一性质与析取性质之间的语义差别就使二者之间的还原难以实现。可见,金在权的这一还原论的论证包含着对逻辑结构与概念意义的混淆,因而是不成立的。

二、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

金在权注意到整-部随附性(whole-part supervenience或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和层次随附性(layered supervenience),并将它们与“宏-微随附性”(macro-micro supervenience)联系在一起。(4)对于这三个随附性概念,笔者曾经作过讨论,参阅参考文献[3]第2、3章和参考文献[5],本文进一步给以必要的澄清和改进。整-部随附性就是整体的性质对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质的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就是高层性质对于低层性质的随附性,宏-微随附性就是宏观性质对于微观性质的随附性。

金在权谈道:“整-部随附性要求每一个宏观特征是以某个微观特征为基础的,并以这种方式超越了那个较少规定性的论题,即前面曾经提到的:在微观物理上等同的世界是同一个(物理的)世界。保留‘微观决定论’(microdeterminism)这个术语对于这个较少规定性的论题也许是方便的。这个想法似乎是有道理的,即:在某些合理假设下,用于物理世界的整-部随附性蕴涵微观决定论;我还倾向于相信,在某些合理假设下,反向的蕴涵关系也是成立的。”[7]101-102

金在权指出,在一定条件下,整-部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微观决定论)是相互蕴涵的,具有一定的逻辑等价性。但是,比起整-部随附性,宏-微随附性的规定性较少,这使前者成为后者的根据,即“整-部随附性要求每一个宏观特征是以某个微观特征为基础的”。据此,我们可以说,宏-微随附性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整-部随附性才是深层的本质。

在金在权看来,整-部随附性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metaphysical necessity)。他说:“我把整-部随附性和微观决定性看作一个关于世界之客观特征的论题——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两个信条明晰化并让它们彼此分离。整-部随附性颇有用处地被作为一个普遍论题,即断言整体特征对于其部分之特征性质和关系的随附性。”[7]101整-部随附性是一个普遍论题,即整体特征随附于其部分之特征;更确切地说:如果部分的性质完全不变,必然地,整体的性质也不变。可以说,整-部随附性的这种必然性是不证自明的,其强度仅次于逻辑必然性。正因为此,整-部随附性的必然性是形而上学的,它比物理的或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更强。

金在权进而指出,整-部随附性不仅把形而上学必然性传递给宏-微随附性,而且传递给层次随附性。他说:“导致层级结构的那种次序关系正是整-部关系(whole-part relation),即:属于给定层面的那些实体(entities)——除了最底层的实体——可以无遗漏地穷尽地分解为较低层面的实体。最底层的那些实体则不再具有物理上有意义的部分”。[8]15

这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高层性质(实体)是以低层性质(实体)为其组成部分,相应地,高层性质对低层性质的随附性可以看作整体性质对于部分性质的随附性。现以心身随附性为例,心理性质是高层性质,身体性质是低层性质,心理性质对于身体性质具有层次随附性。根据层次随附性的定义,低层性质不变必然使高层性质保持不变;换言之,高层性质变化必然使低层性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高层性质是不能单独发生变化的,必须与低层性质一道发生变化,亦即高层性质和低层性质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发生变化的。这样,层次随附性便转化为整-部随附性。

如果说,心理性质对于身体性质的层次随附性最初得自于经验概括,那么层次随附性与整-部随附性之间的转化关系则使它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并非不证自明的,或多或少地需要借助经验的支持;所以层次随附性的必然性弱于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一般称之为律则必然性(nomological necessity)。

需指出,律则必然性的强度大致与因果必然性(causal necessity)是相当的,二者都是形而上学必然性与经验支持的结合。不同之处在于,因果必然性具有因果关系的历时性特征,即具有先因后果的不可逆次序,而律则必然性不必是历时的,也可以是共时的;因为,高层对低层的随附性正如整体对部分的随附性,它们是共时的而非历时的。律则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的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它使随附关系与因果关系区别开来。然而,对这两种关系的混淆在有关文献中经常出现,包括金在权消除下向因果关系以支持物理还原论的论证。对于有关问题,笔者曾经给予细致的讨论。[3,9]

前面提到,宏-微随附性是规定较少的表面现象,其本质是整-部随附性及其密切相关的层次随附性;相应地,后者的必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传到宏-微随附性上。金在权指出:“宏-微随附性的一个普遍断言此时便成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信条,即:世界之所以以某种方式存在,因为微观世界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8]18时至今日,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信条仍然是自然科学家们的一个基本信条,或者说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基本纲领。这一纲领具有层次随附性的律则必然性,它指引科学家们不断地从宏观层次进入微观层次,从而揭示宏观现象所随附的微观结构。

宏-微随附性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纲领是重要的,但毕竟只是一种规定较少的相对表面的随附性。下面我们把宏-微随附性放在一边,着重讨论更具实质意义的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以揭示二者与强、弱随附性的关系。

我们知道,律则必然性弱于形而上学必然性,这使我们想到,层次随附性和整-部随附性分别对应于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稍作检查便可表明此猜想是成立的。因为,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体现为它对任何可能世界的任何个体域都是成立的,它的自明性不需要得自经验的支持;与之不同,层次随附性的律则必然性需要一定的经验支持,而经验离不开现实世界的个体域。我们看到,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在个体域上的这种差别正是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之间的差别,这后一差别我们在前一节中已经表明。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强随附性相当于整-部随附性,具有形而上学必然性;弱随附性相当于层次随附性,具有律则必然性。由于心身随附性兼具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所以,心身随附性兼具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再次强调,由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整体的性质不可还原为其组成部分的性质,又由于层次随附性的必然性得自于整-部随附性,所以,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都是不可还原的;相应地,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也都是不可还原的。

通过以上关于随附性概念的分析,我们得出反还原论的观点。在心身问题上,我们主张:心理性质以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方式依赖身体的物理性质,但是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这与金在权的物理主义还原论是大相径庭的。至于心身关系如何兼备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我们将在下一节进行讨论。

三、关于心身问题的两个视域:认识论和实践论

前面指出,整-部随附性具有形而上学必然性,它是层次随附性的必然性的来源,与后者不可或缺的经验支持一道赋予其律则必然性。金在权大致也持这种看法,尽管这一看法与他的还原论立场是不协调的。

金在权对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十分重视,他强调:“我相信,一种可以考虑的尤为重要和有希望的途径是把心身随附性解释为整-部随附性的一个例子。即,我们试图把心智性质看作人的宏观性质或整个有机体,它决定于或依赖有机体的适当部分或子系统的机制和特征。正如我曾经评论过的,整-部随附性看来代表关于依赖性的一种形而上学的基本类型。”[10]168

金在权指出解决心身问题的一种新方向,即把心身随附性归结为整-部随附性;与此同时,他还给出通往这一方向的途径,即把心灵与身体的有机体看作一个复杂系统,而身体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这样,心身的整-部随附性就成为一个复杂系统的整体性质对于其身体子系统性质的随附性。现在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心灵与身体被看作不可分离的复杂系统,又在何种意义上可把二者加以区分,看作高低相对的两个层次?金在权没有提出当然也没有回答这一问题,笔者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在实践论的意义上,心灵与身体成为不可分离的复杂系统,而身体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但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心灵和身体可以分离为两个层次,心理性质为高层而身体性质为低层。其理由是:相对而言,实践论是动态的视域,认识论是静态的视域。从静态的视角来看,心理性质和身体性质可以分解为高低两个层次,相应地,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层次随附性,即:如果低层的身体性质不变,必然地,高层的心理性质也不变。对于这种层次随附性,如果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则成为:如果高层的心理性质发生变化,必然地,低层的身体性质也发生变化。这使得,心理性质的变化与身体性质的变化结合为一种变化着的动态整体,这个变化着的动态整体就是复杂系统;相应地,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整-部随附性,即心身复杂系统对于身体子系统的随附性。

如此一来,心身随附性既可看作层次随附性,又可看作整-部随附性,取决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不同视角,亦即取决于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同视角。对于人这种生命体来说,实践论比认识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相应地,整-部随附性比层次随附性更具实质性和深刻性。

金在权指出:“如果心理性质可以按照整-部随附性的方式加以分析,在我看来那将是哲学的进步。”[10]168在以上讨论中,我们从实践论和认识论的视角出发,让心身关系兼备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并把前者看作后者的形而上学根据,同时厘清二者与强、弱随附性以及宏-微随附性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这大致符合金在权所谓的“哲学的进步”。

其实,从实践论和认识论这两个视角来看待心身问题,从而兼顾心灵与身体的整体性和可分性,这并非笔者的独创,在哲学史上可说是源远流长的。亚里士多德曾经谈道:“这样两相关而各别的要素必然也存在于灵魂之中。心识(灵魂——引者注),如我们上所叙明的,具有一个适应一切事物的要素,也具有另一个缔造(措置)一切事物的要素,这后一要素类乎光照的效应;光的一个命意,就在照亮潜在的色,成为现实的色。”[11]152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两个要素是形式和质料,与形式相分离的质料只是潜在的,而形式则像光一样照在质料上使之成为现实的,现实的存在物是质料与形式的结合。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灵魂。现实的灵魂是与身体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形式,相当于灵魂之光照在身体之上;然而,灵魂之光也可与身体分离,这时的灵魂就是所谓的“纯理灵魂”,纯理灵魂是纯形式的。

亚里士多德《灵魂论》的中文版译者吴寿彭评论道:“依亚氏的原论,灵魂不能离物身而独立存在,心识,即思想机能,或理知灵魂,也不能分离而独立于物身之外。可是他在卷三章四的末节,把心识两分为实用理知,即被动心识与纯理心识,即主动理知……纯理灵魂之为思想,不假外来的思想客体,而思想于自心所成思想客体,所以它是可以离立于物身(人体)而存在的。”[11]17

这里的“实用灵魂”就是现实灵魂,即与身体密切结合的灵魂;“纯理灵魂”是存在于纯粹思辨之中的灵魂,因而是与身体相脱离的。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宣称:“人们更无庸怀疑于‘物身与灵魂的合一’了,恰正如此,蜡像与蜡块所受印模的形状之合一,是无庸怀疑的;总而言之,每一事物的材料(物质)和凭此材料所加的形式是合一的。”[11]84另一方面他又断言:“心识,可是,只有在它‘分离了’以后,才显见其真实的存在。只有在这情况,它才是‘不死灭的,永恒的’。”[11]152

亚里士多德给现实灵魂和纯理灵魂赋予不同的特征,分别是从实践论和认识论这两个不同的视角出发的;实践总是现实的,认识可以是纯粹思辨的。从实践论上看,心灵和身体融为一体、共生共灭,这是现实灵魂的特征;从认识论上看,心灵可以脱离身体而独立,不死不灭以致永恒,这是纯理灵魂的特征。如果我们以随附性理论的眼光来审视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说,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正确与错误同在其中。一方面,现实灵魂对身体具有整-部随附性,即灵魂形式与身体质料相结合的整体随附于作为部分的身体质料,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另一方面,纯理灵魂对身体不具有任何随附性,可以离开身体而不死不灭以致永恒,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亚里士多德的这后一结论是缺乏根据的。因为,就算纯理灵魂完全独立于身体,也不能从身体的有生有灭而得出纯理灵魂的不死不灭;正如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人,不能从其中一个人会死而得出另一个人不会死,至多得出另一个人未必会死。况且,我们有理由认为纯理灵魂并非完全独立于身体,因为纯理灵魂是通过现实灵魂认识到的,既然现实灵魂与身体密切结合在一起,那么纯理灵魂间接地与身体发生关系。这使得,纯理灵魂也在一定程度上随附于身体,只是随附的程度弱一些,这恰恰是笔者所说的层次随附性。如前所说,层次随附性相当于弱随附性,而整-部随附性相当于强随附性;可见,现实灵魂和纯理灵魂对身体的随附性只是强和弱的差别,而不是有和无的差别。因此,纯理灵魂也不能完全地离开身体而存在。

在哲学史上,另一位在心身问题上作出重大贡献的哲学家是笛卡尔,他以心身二元论而著称。笛卡尔主张心灵和身体都是实体,二者平等地存在并且相互发生因果作用。尽管笛卡尔对心身问题的分析要比亚里士多德细致得多,但所得结论并不比后者高明。因为笛卡尔过分强调心灵和身体之间的区别和相互独立性,以致轻视二者的整体性和不可分离性;借用亚里士多德的术语,笛卡尔过分看重纯理灵魂,而轻视现实灵魂,因而失之偏颇。

不过,如果谁要指责笛卡尔完全无视现实灵魂,那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他偶尔也承认现实中的灵魂与身体是密不可分的。笛卡尔这样说道:“自然也用疼、饿、渴等等感觉告诉我,我不仅住在我的肉体里,就像一个舵手住在他的船上一样,而且除此而外,我和它非常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融合、掺混得像一个整体一样地同它结合在一起。”[12]85

笛卡尔这里所说的“我”是指灵魂或心灵,“自然”是指现实。他把现实中的心灵和肉体看作一个整体,然而,笛卡尔更多地是从认识论的视角出发,把心灵和肉体的关系看作舵手和船的关系,二者是可以分开的。笛卡尔这样表述他的心身二元论:

“我有一个肉体,我和它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过,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分明的观念,即它只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灵魂,也就是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12]82

将笛卡尔与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说加以比较,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更多地强调心灵与身体的结合,而笛卡尔更多地强调心灵与身体的分离。究其原因,亚里士多德更多地从实践论出发,而笛卡尔更多地从认识论出发;正因为此,笛卡尔被称为实现了“认识论转向”的“近代哲学之父”。这种视域上的差别使许多人误以为笛卡尔与亚里士多德的灵魂学说是针锋相对的,其实不然;二者都认可现实灵魂与纯理灵魂,只是注重点不同而已。

总之,我们应当兼顾认识论和实践论这两个视域,从而兼顾心身关系的可分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征。在认识论上,心灵和身体是有实质性区别并且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实践论上(或在现实中),心灵和身体是不可须臾分离的。

四、结语

在随附性概念和心身问题上,金在权做出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系。金在权不仅对随附性概念给予强和弱的区分,还把它们与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联系起来,并指出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及其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金在权最终没有摆脱物理主义还原论的窠臼,主张心灵可以还原为身体的物理性质,完全取消心灵的相对独立性,走向与笛卡尔相反的另一极端。究其根源,金在权没有认清随附性的非还原本质,特别是忽视了整-部随附性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不可还原性,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金在权的这一根本性失误又反过来影响其关于随附性的研究,使其随附性理论不乏混乱之处,甚至使他想要放弃“随附依赖性”概念。金在权曾经评论道:“不存在这样一种可以叫做‘随附依赖性’(supervenient dependence)的东西,用以表示依赖的一个种类。在这一点上,随附性不同于因果依赖性或整-部依赖性。后二者的确是依赖关系的种类,至少它们有较好的机会如此展示出来,即此类依赖性建基于所含性质或关系的突出特征。”[10]166-167

金在权打算放弃除整-部随附性以外的其他随附性概念,这使随附性就不是一类,而只是一个,即整-部随附性。这种做法不仅使他提出的富有启发性的多种随附性概念毁于一旦,而且使他的心身理论陷于困境;因为他唯一保留的整-部随附性与他的心身还原论是不相容的,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不能成为还原论的理论基石,实则恰恰相反,二者是相互抵触的。

笔者接受金在权对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它与其他多种随附性之间的关系。具体地说,整-部随附性把必然性传递给层次随附性,使之具有律则必然性。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是宏-微随附性的本质,后者是前二者的现象。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分别对应于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它们都是构成心身关系的要素。从实践论的视角出发,心身关系具有整-部随附性或强随附性;从认识论的视角出发,心身关系具有层次随附性或弱随附性。无论是哪一种随附性,心灵性质对于身体的物理性质都是不可还原的,这是由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特征决定的。随附性使心身关系呈现为既依赖又独立的双重品格,与金在权的心身还原论和笛卡尔的心身二元论相比,心身随附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具备形而上学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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