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
——基于宁夏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之考察
2021-11-30马树同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马树同
(宁夏师范学院 政治与历史学院,宁夏 固原 75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明确“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导向。
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村民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国务院2018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需要乡村的有效治理,乡村治理有效,则需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而“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核心在于农民主体性的培育和提升”[1]。
梳理学界关于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发现: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与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等制度的推进相伴随,可以说,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具有非常明确的实践指向性,研究中主要以问题-对策式的分析探讨村民主体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培育路径。谭德宇在深入分析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缺乏的原因的基础上,讨论了增强农民主体意识的现实路径[2]。……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