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南自贸区国际旅游消费纠纷仲裁机制研究

2021-11-30安晨曦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纠纷

安晨曦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引言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强调,推动海南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大力推进旅游消费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下大气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消费胜地。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海南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旅游消费中心的目标定位。中央战略部署的实施,为海南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契机。

然而,机遇往往与挑战并行。海南自贸区打造世界知名国际旅游消费胜地,必然会吸引大量外商入琼投资旅游业、国内外游客赴琼休闲旅游。在当前旅游业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涉旅纠纷,特别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境旅游纠纷频发。因此,基于涉旅纠纷主体多元、诉求多样、国际化程度增强等现实,构建一套分层递进、衔接配套、高效运转的涉旅纠纷解决体系尤为重要。《意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专门指出,支持建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旅游等消费类纠纷中因其契约性、专业性、保密性、高效便捷性以及跨国可执行性等制度优势,与自贸区涉旅纠纷特点与规律相契合,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因此,基于海南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仲裁的鲜明特质,依托海南自贸区建设发展之契机,着力推广应用并发挥仲裁在涉旅纠纷中的天然优势,既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内在要求,更是海南旅游产业有序发展的法治保障。

一、海南自贸区深化涉旅纠纷仲裁改革的必要性

2010 年1 月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地设正式提上日程。2016 年,海南被确定为全国首个“全域旅游创建示范省”。经过近十年建设,海南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有了显著提升。据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度海南共接待入境过夜游客143.59 万人次,同比增长13.9%;国际旅游创汇收入97237.21 万美元,同比增长26.2%,海南国际旅游消费呈现良好运行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央在《方案》中进一步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升级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海南自贸区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重要任务,在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旅游体制机制创新。而旅游体制机制的创新,又需要一套体系完备的矛盾化解体系予以保障,因此,打造国际化的消费争议仲裁平台,将成为海南旅游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情报机构。

从当前涉旅纠纷的化解趋势看,在入境旅游免签、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等一系列利好政策吸引下,来琼投资的旅游企业、入境游客量将大幅提升,而涉旅纠纷的解决远非海南自贸区法院可一己承担,再加之诉讼迟延、繁复、昂贵等弊端,其并非最佳优选的解纷方式。而仲裁的对抗性弱、利于双方关系修复等天然解纷优势,满足了自贸区涉旅纠纷化解灵活性、自主性、便捷性等多元需求,弥补了调解和诉讼的缺陷,在中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解纷要求下,理应成为涉旅纠纷首选的解纷方式。

因此,进一步深化涉旅纠纷仲裁机制改革之目的在于,吸引更多国内外当事人愿意优选海南仲裁作为解决涉旅纠纷的渠道,逐步打造具有国际性、融合性的旅游仲裁机制,为旅游纠纷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案。于此,不仅能够降低旅行者面临的侵权等风险,也能倒逼旅游从业者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时俱进,为海南自贸区旅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是旅游体制机制创新的应有之义。

为此,2019年3月,由海南省政法委牵头,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联合设立旅游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助力海南自贸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营造海南旅游消费和投资新环境。在组织体系上,该中心与海南省旅游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主要受理当事人约定由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受理的各类旅游消费、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和与旅游产业相关的各类民商事争议。

专门性旅游仲裁中心的建立,必将促使海南自贸区旅游服务与国际接轨。然而在当前,旅游消费者对仲裁维权方式的意识比较淡薄、与自贸区契合的仲裁规则尚不完善、对国际旅游仲裁人才或专家的培养吸纳力度不够、旅游仲裁制度改革缺乏立法支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贸区旅游仲裁机制的发展。因此,进一步深化涉旅纠纷仲裁机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打消涉旅纠纷主体对仲裁的顾虑,提高对仲裁维权渠道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实现解纷经济效益制度化目标,也能在化解旅游纠纷的过程中提炼国际游客的直观意见和观点,掌握国际旅游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为海南自贸区优化旅游立法、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改革思路和立法素材。同时,完善的涉旅仲裁机制,能有效促使区内旅游从业者了解、重视国际游客的观感,并倒逼其提升高端旅游服务能力。

简言之,在自贸区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的矛盾化解理念下,推动涉旅仲裁机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应当秉持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仲裁国际化的新理念,使海南自贸区旅游仲裁与各类解纷机制有机互补、相互承接,实现涉旅纠纷仲裁、调解、诉讼的实质性融合。[1]这对于形成和谐有序的国际旅游市场新秩序,提高涉旅纠纷主体对海南仲裁的信任感和社会满意度,均具有积极意义。

二、优化海南自贸区涉旅纠纷仲裁规则

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旅游业营商环境,对仲裁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期许。仲裁机构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积极作为。为优化海南自贸区国际旅游消费争议仲裁解决机制,搭建经济便捷的一站式解纷平台,首先应当设计出公正、自治、高效的涉旅仲裁规则。通过借鉴国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及经验,植入中国及海南特色,构筑体现国际化和实用性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仲裁规则。

涉旅纠纷仲裁规则,必须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制度设计理念,采取开放的姿态接受国际仲裁新规则。应当最大限度吸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等重要制度和先进理念,借鉴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成熟经验,结合海南仲裁与海南旅游业实践,充分考虑与当地司法环境的协调,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探索。除却国内知名仲裁机构新近的规则创新外,国际旅游消费争议仲裁规则应特别引入三类新制度:

(一)开放式仲裁员名册 从国内仲裁实践来看,《仲裁法》规定的强制名册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也限制了其他专业人员和法律专家参与仲裁程序的机会。因此,在涉旅仲裁中,仲裁员名册制应当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可以借鉴新加坡仲裁中心的做法,允许涉旅纠纷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当然,如果选择临时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院提供该人选的专业简历和联系方式,经确认后方可担任仲裁员。涉旅仲裁的开放名册制,不仅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至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契合当事人尤其是境外游客的法律文化与惯习。

在涉旅纠纷名册制度创新上,还可将仲裁员名册分为两个组别,即《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大名册)和《海南国际仲裁院特定类型案件仲裁员名册》(小名册)。其中,“大名册”适用于全部仲裁案件,“小名册”仅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标的额的快速程序案件。涉旅纠纷往往标的额较小,加之外地游客对高效性迫切追求,“小名册”契合了当事人的价值诉求。海南国际仲裁院可以尝试建立《海南国际仲裁院旅游专业仲裁员名册》,作为特定类型案件仲裁员名册之附件,以供当事人选择。

在首席仲裁员指定方式的创新上,除以往采取的边裁推选法、推荐排序法、推荐选择法外,在涉旅仲裁中还可吸纳推荐排除法,即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仲裁院院长可以推荐三名以上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候选名单之日起5 日内可以各排除一名或若干名候选人。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在剩余候选名单中指定;候选人均被排除的,由仲裁院院长在候选名单之外指定。

(二)仲裁确认制度 实践中,在仲裁程序之外涉旅纠纷主体达成的民商事和解、调解协议,难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借鉴该制度,山东省率先通过《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增设仲裁确认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选定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和解、调解之效力与仲裁的承接。

为促进涉旅纠纷的彻底化解,可以探索尝试赋予仲裁机构确认涉旅纠纷和解、调解协议效力的职能,实现效力上的衔接。具体而言,涉旅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海南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从而构建涉旅纠纷调解、仲裁与司法有机衔接的新路径。

(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仲结合”理念,应当贯穿于涉旅纠纷仲裁的全过程,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进行调解,以取得双赢的最佳纠纷化解效果。在组庭前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都可以进行调解,也可在仲裁机构外和解。涉旅纠纷发生前的调仲示范条款,可表述为“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海南旅游仲裁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涉旅纠纷发生后,调仲示范条款可表述为,“对于本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海南旅游仲裁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当然,即便合同中没有调解或仲裁条款,也可以申请海南旅游仲裁中心进行调解。

海南旅游仲裁中心可以设置专门的《涉旅纠纷调解员专家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名册信息在传统内容外,还应增加职业分类、国籍、掌握语种等信息。涉旅纠纷调解,在组庭前由调解员负责,组庭后由仲裁庭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涉旅纠纷案件后,优先选择旅游纠纷调解程序。若当事人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当事人同意选择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员的人数及调解员的产生方式,未作约定的,由调解员一人独任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应当允许,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使调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海南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之规定,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海南旅游仲裁中心调解,应当预交调解费用。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等,按照争议标的额收取,但日常管理费最低不少于1000 元,调解专家报酬不低于6000 元,若当事人与调解专家就报酬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约定报酬按小时计算。调解费用的承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调解专家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合理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推动海南自贸区涉旅纠纷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引入相关仲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推进“诉仲对接”之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份与审判相比较更早、更快捷、不是那么刻板的而且费用低廉的判决,[2]形成涉旅纠纷“小诉讼、大仲裁”的化解格局。

2018 年《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因此,“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注重统筹性、系统性与协调性”。[3]从海南省目前的情况考察,诉讼与仲裁的深度对接工作机制尚未全面展开。为充分发挥诉讼和仲裁的职能作用,促进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协调、相互衔接,为涉旅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有必要对诉讼与仲裁深度对接工作机制全面规划。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共同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沟通,通过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发旅游业示范合同文本,植入仲裁条款,努力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涉旅纠纷。

为促进涉旅纠纷诉仲对接实质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应探索建立涉旅纠纷化解告知制度。法院作为告知义务主体,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对涉旅纠纷进行甄别、评估,对于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涉旅纠纷,若可能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的,可以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优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海南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在市、区县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建立仲裁对接点(仲裁调解室/速裁区),并指定仲裁员轮流值班,专门负责可分流于仲裁的案件进行调解对接工作。同时,旅游仲裁中心可以根据法院的委托或指定,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定期向法院提供由仲裁员组成的调解员名册,以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由海南国际仲裁中心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可引导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转交海南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若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转入诉讼程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涉旅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仲裁委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进行仲裁确认,并由当事人撤回起诉。法院审理涉旅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邀请仲裁委共同参与调解。对于仲裁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进行确认。对于仲裁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四、搭建海南自贸区涉旅纠纷仲裁人才培养机制

“海南的一切问题,根本上都是高素质人才短缺的问题”。[4]因此,在法治保障层面而言,海南自贸区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关键之一,应当是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打造国际化高端法治人才。从当前涉旅纠纷仲裁机制的实施现状与解纷专业人才的需求来看,供需关系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与涉旅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尚未引起普遍重视密切相关。

人的因素,是当前制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关键原因,包括承担解纷工作的群体,也包括当事人群体。仲裁与调解,作为诉讼外化解涉旅纠纷的重要手段,犹如车之两翼。然而,不论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已意识到调解职业化、专门化的必要性,因而通过不同模式或平台开展调解员的专业化培养与储备。与此相反,对于仲裁专门人才的培养却鲜有重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央关于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精神,苦练内功,全方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适应国际仲裁的仲裁规则,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然而,诚如国际著名仲裁员Karl -Heinz Böckstiegel 教授所言,如果我们想确保仲裁的独特优势,并且确保独特的仲裁程序不会变成新仲裁员们试手的试验场,从而避免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仲裁员对于仲裁,特别是国际仲裁的要求,有一定的了解与实践经验,依然将必不可缺。世界各地的大学、著名仲裁机构在仲裁教育方面的努力,以及目前所提供的模拟仲裁庭比赛等教育项目,将会在为仲裁新人们提供教育与经验交流的平台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5]因此,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争议仲裁机制的有序运行,需要将人才培养与储备纳入规划,通过精英化仲裁员的培养与国际著名仲裁员的选聘,实现涉旅纠纷公正、快速、和谐化解。

涉旅纠纷仲裁员的培养,是保障旅游仲裁发展和裁决质量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目标。从仲裁机构的社会公益职责来看,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卓越仲裁人才教育培养的重要抓手。因此,应当加强涉旅纠纷仲裁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构建高等院校与仲裁机构共同培养仲裁专门人才机制。

具体而言,首先,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仲裁研究院或者仲裁学院,在开设仲裁专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可以从仲裁机构聘请资深仲裁员担任实践导师,开展实务培训。同时,探索建立仲裁机构法律实习生制度。2019年6月,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提出“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形成教育服务、文化创意、环境保护、休闲体育等多领域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因此,海南仲裁机构在服务自贸区建设中,理应成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法治智库与前沿法治问题的学术讲堂。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全国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在仲裁机构的实习,实行业务导师制度,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培养专业化、国际化、高端化仲裁人才。其次,仲裁机构可以举办或支持仲裁模拟辩论赛、模拟庭审、青年仲裁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不仅有利于宣传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使赛事或论坛成为海南仲裁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也有助于选拨和培养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仲裁后备人才。这一举措将成为高校仲裁理论研究与仲裁实践相互融合的新形式。最后,应当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涉旅纠纷仲裁员培训体系。优化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培养一支契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需求的精英化、专业化仲裁员队伍。

五、强化海南自贸区涉旅纠纷仲裁运行的立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仲裁立法滞后于仲裁实践是客观的事实。尽管各地仲裁委在不突破现行仲裁法的原则下,很谨慎的不断修改丰富其仲裁规则,但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中仲裁法律制度的创新,还需要靠“立法”授权或引领,单凭仲裁规则作为承载新制度的载体,在合法性层面难免受到质疑。

长期以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一直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政策引导,改革措施分散,立法基础薄弱。而且,《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部解纷单行法,难以从全局宏观上应对职能部门职责功能划分不清、规范标准不够严谨、主要解纷机制间衔接不畅、非诉机制力量不足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弊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从2015年起,《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为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复制经验。从海南自贸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法规建设情况来看,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文件和改革举措等,仍局限于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发文的层次,文件效力位阶较低,强制性和权威性不足,多元联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存在客观限制。

“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作为自贸区建设的四大战略定位之一,不能仅仅依靠政策支撑,“应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先立法、后设区’惯例,完善基本立法,加强和创新地方立法,为自贸港的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也为区内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6]特别是在提高仲裁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公信力、创新仲裁制度等方面,应当在海南地方性法规层面落实。为此,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组长韩正强调,海南自贸区(港)要建立以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因此,优化海南自贸区旅游企业营商环境,必须立法先行。在坚持中央立法、政策的顶层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通过自下而上的理论探索、实践摸索,将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约束。海南自贸区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突破以法院、诉讼为中心的传统规范模式,整合现有的各种解纷资源,实现功能上的衔接,避免解纷资源与成本的浪费,进而构建体系完备、权责清楚、措施明晰、协调顺畅、保障有力、问责明确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海南仲裁机构可以利用这一整合契机,为未来仲裁发展提供更多前瞻性战略构想。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要强化法制保障,海南省要加强经济特区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制环境。”因此,海南自贸区运用特区立法权与自由贸易区立法权,在制定纠纷预防与化解的地方性法规时,建议授权并鼓励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特别是办理消费仲裁经验丰富的机构,在自贸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具有涉外因素争议的涉旅仲裁业务。入驻自贸区的涉旅仲裁机构,可与海南国际仲裁院旅游仲裁中心或北海国际仲裁院海南庭审中心等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互为推荐仲裁员或调解员、联合举办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相互为开展各自业务提供协助。于此,有利于推动境外仲裁机构与海南仲裁机构搭建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涉旅纠纷仲裁平台。

此外,海南国际仲裁院或旅游仲裁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根据《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等政策精神,结合海南自贸区仲裁实践,单独制定落实海南自贸区纠纷化解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还可以针对仲裁机制保障“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这一特殊(类型案件)领域,设计完备的国际旅游消费仲裁体系,包括但不限制于国际旅游消费仲裁规则、调解规则、涉旅专家仲裁员(调解员)名册、仲裁(调解)费用、仲裁(调解)示范条款、相关示范文本等。

猜你喜欢

仲裁员仲裁纠纷
论国际体育仲裁员公正性的现实困境与消解进路
误帮倒忙引纠纷
浅析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我国仲裁披露制度的现状
纠纷
我们在法国遇上借房纠纷
在芬兰遭遇遛狗“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好还是临时仲裁好?
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仲裁第三人的设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