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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相衔接中的立法条件及其类型

2021-11-30石东坡王昕扬

关键词:法律改革

石东坡,王昕扬

(厦门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福建 厦门 361000)

法的时代性是法的生成与实效的基本规定性。法因时而立、应时而动、随时而新。疏离、脱离于时代的立法必是空泛乃至于无从产生应有效力的,在整体上如此,在具体的某个立法项目、规范性法律文件上,亦是如此。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中,甚至将此上升为法的本质层面,提出“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问题的另一面同样不可忽视,即立法应体察和切中时代脉搏,在认知和理解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增强前瞻性、涵摄性与规范性,即“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立法与时代之间的依存、适应、规制、调整的关系,深刻地蕴含在立法实践之中,立法者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有效的方法体悟、探察立法的启动、内容的形成和和文本的供应等各个方面与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及其所形成的社会态势之间的互动,辨识和辨析应否、能否和是否予以立法以及立怎样的法。

步入新时代,复兴之路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在日臻完善之中,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立法的价值导向、功能定位、调整范围、覆盖领域、衔接协调、介入深度等方面向着纵深发展,以宪法修正案、立法法修改、民法典编纂、长江保护法、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合宪性审查制度、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及授权浦东新区法规创制等一系列重要立法性质的活动及其成果为标志,国家立法、中央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自治立法等都进入新的阶段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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